2024年1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展开了一场野生鸟类大救援,并对当事人李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究竟是什么让李某“偷鸡不成蚀把米”呢?快跟小编一起来了解案件全过程吧!
300元/只?这是刑期加速器!
“听说了吗?老王收鸟呢,一只给300!”发现“赚钱良机”的李某,连夜自制捕鸟工具,潜伏湿地,非法捕捉云雀、新疆歌鸲(qú),短短几天就从中获利1040元。
尝到了甜头的李某,一发不可收拾,怒抓各类野生鸟80+只,并多次收购、捕猎野生动物,再将其卖出牟利。
被捕时,李某家的地下室俨然成了鸟类“监狱”。经鉴定,李某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云雀58只、新疆歌鸲10只,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共计12只,案件被迅速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赚1000赔10000?这笔账不划算!
“你知道吗?这些野生鸟类,一旦被人工圈养,再放回野外,几乎很难生存下去。”提审时,检察官用真实的案例,向李某解释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让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伤害。
“我就想着赚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明知道国家禁止捕鸟,还心存侥幸。结果,我和王某也从‘鸟友’变成了‘狱友’”李某痛定思痛,表示愿意弥补自己的过错。
2025年1月,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石河子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某达成调解,李某承担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0200元,并于2025年4月8日在《石河子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指出:“被告人李某捕猎野生鸟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应当严惩,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建议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的暴富梦,最终化为了沉重的法律枷锁和无尽的悔恨。
尘埃落定之际,那些曾被囚禁在3平方米狭小笼中的野生鸟儿们,在原栖息地重获自由。每一声振翅,都是生命最动听的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