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善治 > 正文

转移财产拒执行?法院重拳出击,这名“老赖”栽了……

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绝非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多年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于近日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辖区油田职工、本院执行干警,以及部分被执行人到庭旁听案件庭审。

原来,赵某和田某夫妻二人在2014年向杨某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二借款人未能偿还,后杨某于2016年6月末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2016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与田某共同偿还杨某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拒不履行,杨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赵某和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赵某不仅未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还将田某车辆质押给他人后,又将该车以43万元价格出售,偿还质押贷款,收到卖车款后,赵某不仅拒不偿还案件款,还将变现的钱用于自己的各种支出和高消费。

2024年10月末,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在有能力执行情况下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是恶意转移个人财产至其控制的他人账户中,供其使用和高消费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等环节,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多角度“再现”了被告人赵某犯罪过程。被告人赵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其逃避执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示懊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

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拒执危害,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以本次庭审为切入点,进行了现场说法,深入浅出讲解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标准和量刑规定、被判处刑罚的后果以及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表示今后高新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还告诫大家要敬畏法律,遇到执行案件,要积极配合,主动履行,切勿心存侥幸规避、逃避、抗拒执行,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以前觉得拒不执行,顶多也就是个拘留而已。但通过今天庭审,我才知道原来后果是这么的严重,让我认识到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对自己有严重影响,重者犯罪,同时还会对孩子和家庭也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得不偿失!今后,我将会积极配合法官执行,尽最大努力履行执行判决,早日偿还申请人欠款。”旁听人员中一名被执行人这样说道。

其他旁听人员也纷纷表示,此次旁听庭审感到了高新区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使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者“无处可逃”,有力回应了群众对解决执行难的热切期盼,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的构建。今后,将坚决做诚信之人,铸法治社会,并将这一案例分享到身边人,教育亲朋好友遇到执行案件,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让社会更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

法官提示:诚信多助,失信寡助。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但有些被执行人总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妄图规避、躲藏、妨碍法院执行,殊不知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挑战了司法权益,触犯法律底线,等待的结果,最终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庭审是最好的法治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就执“刑”,因此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以案示警。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要依法积极配合,尽早履行义务,这才是“正途”,否则将会像赵某一样,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另外,在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刑后,其对于应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或减少一分,还应当继续履行,因此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义务,后果严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