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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7000余万!四川警方成功破获特大跨省涉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案件

两起看似平常的电动自行车伤人事故,深挖细查之下,竟牵出一起千万元大案。12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8·22”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案案情。

成都公安机关打掉犯罪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查处涉案企业、窝点9处,扣押假劣电动自行车3200余辆,初查涉案7000余万元,成功斩断一条集假劣电动自行车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租赁为一体的特大跨省地下产业链条,取得专项整治重大战果。该案为四川省侦破的最大一起制售假劣电动自行车案件,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两起交通事故发现端倪

不合格“电瓶车”出自同一家公司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都市公安局成立整治专班并强化专项情报收集研判,精准指引破案打击。

今年7月,成都青羊区发生两起电动自行车伤人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这两起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电机的速度、电池的电压等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进一步的检验鉴定,这两辆电动车是不合格产品,市交管局立即将该案件线索上报给市公安局电动车整治专班。

“8·22”专案组民警朱聚豪介绍说,在接到该案的线索后,立即进行了深挖细查。通过调取相关电动自行车的档案,发现出事故的电动车均出自成都市五家出租电动自行车的车行。民警对车行进行走访,并调取账单、话单,发现这些伪劣电动自行车均出自“四川某商贸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为陆某,负责人为胡某、曾某等人。进一步对该公司有关的账单、话单进行研判分析,发现“四川某商贸公司”的伪劣电瓶车是外省某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定制、购买而来。

打掉两个犯罪团伙

扣押假劣电动自行车3000余辆

涉案7000余万元

由市局食药环侦支队、交警支队、郫都区分局、东部新区分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综合运用数据分析、线下核查等手段,组派人员前往省外开展侦查。经缜密侦查,专案组迅速厘清犯罪团伙组织结构,锁定犯罪团伙各层级具体人员及犯罪行为。

经查,2023年10月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成都市胡某旭售假团伙与外省李某朋制假团伙深度勾连,胡某旭团伙利用开设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向省外李某朋团伙开设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公司)定制和购买超速、超电压、超重的假劣电动自行车并运输回成都储存,通过与成都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的5家电动自行车租售车行进行商务合作,采取直接销售、以租代购的方式,向成都及周边城市大肆销售。

经核实资金交易情况、查扣的财务账簿,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团伙累计销售假劣电动自行车1.7万余辆,销售金额6200余万元,加上现场扣押伪劣电动自行车的货值8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

今年9月7日至8日,专案组组织160余名警力,在两地实施同步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打掉犯罪团伙2个,在外省查处假劣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公司)2家,现场扣押假劣电动自行车200余辆;在四川成都查处批发商(公司)1个、仓储窝点1处、销售及租赁窝点(车行)5个,扣押假劣电动自行车3000余辆。

电池电压最高限速等远超国标

涉案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张兴表示,经抽样送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电压、最高限速、整车重量均远超国家强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该假劣电动自行车充电及驾驶过程中易引发火灾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晋彬雄介绍说,该案生产销售的假劣电动自行车,时速达到60公里,远超国家强制限速标准的≤25公里;同时,为匹配时速,假劣电动自行车安装电压为60V、72V的锂电池(国家强制标准≤48V),车辆整车达到60公斤左右(国家强制标准≤55公斤)。假劣电动车配备超标锂电池,加上假劣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多与人员住宿混合设置,充电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假劣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在道路上行驶,肇事肇祸风险极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该案假劣电动自行车制售环节深度勾连合作经营,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销售公司定制要求生产假劣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进购定制假劣电动自行车后,采取商务合作,按比例提成的方式,将假劣电动自行车交与各地电动自行车租售车行进行租赁、销售,已成跨省地下产业链条,行业乱象突出,需从严打击。

下一步,警方将在强化扩线侦查,推进实施全链打击的同时,联合消防救援、经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全面开展行业排查,推动行业集中源头治理,共建协同共治、标本兼治,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全面追查扣押该案已销售的假劣电动自行车,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