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10月17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召开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解读宣贯会,邀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李彦群同志对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绿化局等市级部门及相关区、乡镇(街道)有关负责同志共计200余人现场参加了宣贯培训。
宣贯会现场
背景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2024年第1期《求是》杂志上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其中明确提出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的要求。
此次宣贯会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总体规划处处长冯雅薇对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一是北京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517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27.5%,夯实了首都生态安全根基。
二是将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生态控制线,并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贯通落实,强化了国土空间的底线管控。
三是初步建立起了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推动高质量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总体规划处处长 冯雅薇
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示意图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主体功能区处李彦群结合全国实践经验,重点围绕《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相关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 重要意义、划定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主体功能区处 李彦群
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划定情况
2022年底,全面完成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划定面积合计约319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304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涵盖我国全部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
管理要求
一是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10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要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10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以下类型: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办理要求:
上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办理要求:
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并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是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结语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性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本内容由总体规划处提供
作者:连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