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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修订是自2007年制定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68条,严格对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宁夏行政复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和有关要求。围绕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条例》相对上位法,细化了听取意见以及通过原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告知的内容,新增了电子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代收、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等内容。围绕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增设“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专章,确定了调解原则、方法,规定了合力化解、委托调解等内容,明确对行政复议案件实施全过程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听证等环节,要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细化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先行复核的规定。这些制度设计旨在避免“程序空转”,减少群众的维权成本,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程序内。
《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要求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尽职免责、容错制度等激励保护机制和行政复议员制度、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以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宣传以及强化工作保障、监督指导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