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让我能够主动赔偿国家损失。”近日,曾骗领国家补贴款的郭某将赔偿金存入了德惠市公证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
这仅仅是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一个案例。
自2022年《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共适用保证金提存案件20件,提存保证金人民币61.8万元,领受38.28万元,在高质效办案的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使命。
做好矛盾化解 发挥制度效能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因故暂时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缴存足额赔偿保证金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制度。”
据德惠市检察院普通、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刘爽介绍,通过预先提存赔偿保证金,既能为被害人得到合理赔偿提供保障,又能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有效兼顾了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和双方矛盾化解工作。
工作中,德惠市检察院充分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优势,从法理情多维度劝导双方当事人,促成刑事和解,并结合公开听证等形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2023年2月,成某与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口角。成某一怒之下驾驶车辆故意撞向刘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刘某车辆损坏,经鉴定,刘某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005元。审查逮捕阶段,双方就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过大。经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被害人刘某在了解到赔偿保证金对被害人的保障作用以及成某可以提存赔偿保证金15000元的意愿之后,对该制度和成某提存保证金的行为表示认可,并主动降低了索赔数额要求。德惠市检察院在综合考量成某的犯罪情节、到案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和提存赔偿保证金等情况后,对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双方在成某取保候审后的十日内,即达成和解协议,成某亦取得刘某的谅解。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长批准,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召开公开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后,德惠市检察院依法对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在充分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也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扩大适用范围 释放司法善意
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德惠市检察院一方面全面审查筛选案件,从制度适用早期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逐步向其他罪名案件拓展。2022年以来,已对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几种不同案由的犯罪嫌疑人成功提存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积极效果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作为“起诉必要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依据,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依据,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的合法权益,释放司法善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校大学生姜某萍在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嫌疑人转款,非法获利2000元。经查,姜某萍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她犯罪时系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但是因电信诈骗被害人居住在外省,且报案时预留的电话停机,无法取得联系,于是通过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方式,将姜某萍提存的赔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后公安机关通过异地协助,公正部门通过线上零接触公正,将提存的赔偿保证金成功划转给被害人。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充分评估后,对姜某萍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一定引以为戒,尊法、学会、守法、用法,为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姜某萍说。
拓展适用阶段 提升治理成效
德惠市检察院还不断拓宽制度适用的“朋友圈”,探索在公安侦查、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进行保证金提存。
2022年10月,德惠市检察院就与德惠市公证处共同制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试行)》,设立提存专门账户,并就申办对象、申办材料、衔接分工、提存款告知、保证金领取等方面达成共识。
2024年3月,德惠市检察院会同德惠市公安局、德惠市公证处召开“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座谈会,围绕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将矛盾化解工作向前端延伸,提出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纳入侦查阶段,将制度适用进一步前移。
“目前,从刑事案件办理正在从单纯的治罪模式向综合治理模式转变,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利于防范被害方权利滥用,引导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德惠市检察院将进一步释放制度效能,提升治理效果,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展现更多检察担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邱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