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促进绿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多地启动立法工作,以法治解决绿化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工作筑起法治屏障。
加强顶层设计 规范城镇绿化发展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主要方法。目前,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健全法律法规是城镇绿化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城镇绿化建设行为,有效保护现有城镇绿化成果,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并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对全区城镇规划区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建立严格的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城镇绿地建设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营造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突出生物多样性。城镇绿化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优先选用经济合理、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植物种苗,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
在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自治区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同时,分类规范临时占用城镇绿地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等事项的权限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擅自移植城镇树木、砍伐城镇树木,不按规范修剪树木等行为将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在城镇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当前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问题。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内蒙古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管理职责 优化城市绿地功能
建设城市绿地既可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又可以为市民提供游憩场地。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保持和优化城市绿地功能,广东省韶关市出台并施行《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为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于城市绿地的管理职责,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管理的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行政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管理的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条例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条例重视城市绿地建设工作,明确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绿地建设标准。同时提出,城市绿地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优良的乡土树、草、花等品种,也可以选择种植适宜本地土壤、气候条件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其他品种。城市绿地树木的更换应当尊重科学、历史和现状,保持相对稳定。对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对于城市绿地的管理与利用,条例明确,城市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城市绿地应该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养护责任人,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城市绿地质量、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养护质量等工作纳入城市绿地数字化平台管理。
条例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绿地,实现共享。
坚持问题导向 推广绿化实践经验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乡村绿化工作,促进和保障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是建设美丽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的有效实践。近年来,山西省吕梁市乡村绿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包括市、县两级林业配套资金到位难,林业投入偏低;森林覆盖率不均衡,林木质量有待提高;项目任务落地难,集体林地建设推进慢;基层管理不到位,管理体制弱化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系统性、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为此,吕梁市出台并施行《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以立法形式总结和推广绿化实践经验。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与《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或者城镇开发边界内”相衔接,实现了地方性法规规范的绿化工作在行政区域全覆盖。
针对乡村绿化规划,条例分别从规划编制、规划标准和规划落实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全市一张图,由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全市的乡村绿化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编制乡村绿化专项规划,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细化宜林宜草的“四荒”土地、县道、乡道、村道、河道岸线、水库保护区、村庄等绿化标准;明确规划通过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落实。
在乡村绿化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方面,条例提出“建管一体为原则,建管分离为例外”,明确了国有或集体所有林草地、道路、河道两侧、水库四周、村庄建设区等区域的责任主体,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需要重新确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乡村绿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