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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立法保障群众乘梯安全

电梯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综合性法律法规,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比较少,难以满足电梯安全管理的实践需求。为了解决电梯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地积极完善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针对问题“量身定制” 解决安全管理问题

海南省三亚市目前电梯保有量约2.2万台,且持续快速增加,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三亚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针对电梯安全主体责任难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不文明乘梯现象多等实际问题,“量身定制”《三亚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实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各方义务,夯实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的特殊义务,要求电梯使用单位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规定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要求,重点列明乘客11项禁止行为。强调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电梯,重点列明其11项具体义务。

依托信息技术,规范救援处置。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平台的调度指令。被救援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

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采集、统计、分析、发布电梯安全信息,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向平台上传电梯安全相关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厘清各方义务责任 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江苏省扬州市现有在用住宅电梯总量达30885台,其中使用年限超15年的有1077台,在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电梯故障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扬州市聚焦群众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厘清各方义务责任,规范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行为,制定并施行《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住宅电梯安全各方责任义务。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住宅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方面义务;明确电梯所有权人(业主)、乘用人的安全义务。

加强住宅电梯安全基础配套管控。条例结合实际问题和需要,着重在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章节明确规定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能够实施远程监测,电梯机房应当配备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为电梯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智能识别阻拦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要求电梯制造单位配备视频监控、远程监测和一键救援通话等相关数据接口,数据接口符合公共数据标准;明确电梯设计、施工、轿厢装修、电梯移交等方面要求。

规范住宅电梯相关费用的使用管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电梯使用管理的情况客观存在,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运行费应当依法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且专款专用,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使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和具体流程。

电梯超过一定的使用年限,难免会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制造安装、经营销售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少于5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过了上述保修期或不在保修业务范围内,根据条例规定,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

提炼固化经验做法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山西省晋城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随着电梯总量持续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电梯管理领域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此,晋城市制定并施行《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提炼固化电梯安全监管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弥补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解决实践中的瓶颈难题,为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强调源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承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对工程设计及选型配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要求;规定使用过的电梯再销售、转让的,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和档案,规范二手电梯的使用,确保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

强化经费保障。条例明确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分别规定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余额不足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承担问题。

体现以人为本。条例明确电梯困人时,市、县(市)主城区范围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规定了紧急报警装置应有效应答,以此更好地保护乘客安全。

推动智慧建设。条例明确了新安装的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安装智慧电梯系统;规定多个部门共同推进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既有住宅电梯移动信号全覆盖,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惠民。

聚焦维护保养。条例规定对车站、轨道交通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以使用不公开的密码等手段制造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明确了罚则;规定了维保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