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跑分”,却伙同他人将赃款“黑吃黑”,事后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打击,但一段到银行取款的视频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近日,记者来到贵州省贵定县检察院,在该院办案检察官的介绍下还原了曲折的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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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2023年4月1日,家住贵定县的罗某连续接到几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某地公安民警,因罗某涉嫌一起非法洗钱案需要配合调查。4月4日,对方再次联系罗某,要求其将名下所有资金转入到“安全账户”中,待3天至7天案件调查清楚后,再从“安全账户”退还,此事不能对任何人说起。罗某对此深信不疑,向对方提供的三个账户打款35万元,其中20万元汇入了陈某君的银行账户。
2023年4月5日,意识到被骗的罗某到贵定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电话联系了陈某君。第二天,陈某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陈某君交代,2023年3月底,老乡王某胜找到自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给上家“跑分”,除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这一笔汇入自己账户的20万元外,还有一次帮助上游犯罪人员在银行取现5.7万元。4月12日,公安机关以陈某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贵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于4月18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提出补充陈某君取款凭证、取款视频等以证实确有取款行为及其取款金额的意见。
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3年4月21日,王某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的犯罪事实和陈某君基本一致。同年5月5日,贵定县检察院对王某胜批准逮捕。6月16日、7月5日,公安机关分别以陈某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二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段视频牵出“案中案”
贵定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在查看公安机关调取的陈某君到银行取款的视频时发现了疑点。
“陈某君乘车到银行取钱的时候,乘坐的是一辆蓝色商务车,怎么取完钱之后却上了另外一辆灰色轿车?此外,跟随陈某君到银行取钱的还有一个人,但并不是王某胜。”看完视频后,检察官向办案民警反馈了发现的疑点,建议调取周边视频,查清两辆车的去向及相关人员。
随着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跑分团”成员李某龙(另案处理)、韦某梅(另案处理)和“黑吃黑”团伙成员程某、谭某志、冯某麟、陈某超落网。
谭某志原本是“跑分团”成员,2023年3月,程某与谭某志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约定由程某寻找“卡主”提供银行卡给上线进行“跑分”,由谭某志在“跑分”过程中充当“内线”向程某提供“卡主”银行卡内的入账信息、取款地点等信息,双方共同将“卡主”银行卡内收到的非法资金“黑吃黑”。随后,他们找来王某胜、陈某君、冯某麟、陈某超。
2023年4月,当罗某接到诈骗电话的同时,两个团伙都已经做好准备。
2023年4月4日,罗某被骗的20万元转入陈某君的账户后,陈某君在韦某梅的看守下来到银行取钱,取得9万元现金后便迅速跑向王某胜驾驶的车辆,王某胜、程某等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李某龙等人驾车追赶未果,又通过电话联系陈某君要求当面解决此事,对方未同意。当天下午,李某龙等人接到消息称陈某君在某金店购买黄金,于是到金店堵住陈某君,陈某君威胁李某龙等人自己要报警,李某龙等人只好离开。
陈某君通过银行取款、购买黄金、转入他人账户等形式,取出了剩余的11万元,“黑吃黑”团伙成员进行了分赃。
作案后,陈某君觉得自己提供银行卡,最容易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自己又是王某胜介绍参与“黑吃黑”的,于是和王某胜商量,如果被抓,两人都只承认参与“跑分”,并删除了相关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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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案件定性精准指控犯罪
2023年7月5日、7月25日,公安机关分别以王某胜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君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程某、谭某志、冯某麟、陈某超涉嫌盗窃罪,将6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到底是盗窃罪还是抢夺罪?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陈某君一直在‘跑分团’的监控之下,甚至取钱的时候,韦某梅也跟着陈某君。陈某君趁韦某梅不注意拿钱跑路,在追赶过程中,接应的人还使用了辣椒水喷雾阻拦对方追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贵定县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君、王某胜等人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关于王某胜等人事前如何共谋、如何分工,特别是针对陈某君完成取款后采取哪种具体方式到达事前约定的车上并未查清。
2023年8月20日,贵定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列明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9月19日,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为陈某君、王某胜等6人涉嫌盗窃罪。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君、王某胜等6人事前预谋,分工合作,实施“黑吃黑”,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6人事前已经明知“跑分团”会安排人跟着陈某君,因此商定了由陈某君取款后强行脱离对方的控制,如果对方追赶便使用准备好的辣椒水喷雾,程某和陈某超驾驶另一辆车阻拦对方,客观上几人也使用了辣椒水喷雾,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
2023年10月19日,贵定县检察院以王某胜涉嫌抢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君涉嫌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程某、谭某志、冯某麟、陈某超涉嫌抢夺罪,向贵定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0日,贵定县法院以抢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胜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以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君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以抢夺罪分别判处程某、谭某志、冯某麟、陈某超有期徒刑十年至七年不等,各并处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6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20日,黔南州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