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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五级论证 通达社情民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促发展保善治惠民生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

为了更好地将青海省多年来包虫病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巩固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制定出台《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显得尤为必要。正如省人大教科委副主任委员蒲元年说所说,如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规范包虫病防治的“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问题”,推进健康青海建设,是制定《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基于这个立法思路,省人大教科委在指导审查和调研论证时,确定了一个中心思想,就是把“身子沉下去”,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直接交给群众讨论检验,民生领域立法“五级论证”的首创由此产生。

“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饮用水的问题”“还有观念意识也很重要”……去年5月,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下拉秀镇会议室、囊谦县白扎乡白扎村的村委会会议室里,由基层包虫病防治管理和从业人员、乡镇干部、牧民群众、包虫病患者和患者家属代表参加的藏语论证会如期举行,牧民听不懂汉语,就邀请当地干部逐条翻译法条,把“法言法语”转换为“民言民语”,为群众代表面对面解读法规,帮助群众更好理解制度设计的原意,鼓励群众充分表达意见,参与立法工作。

几乎同一时间,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上贡麻乡政府的会议室内,当地群众齐聚一堂正在热烈地讨论包虫病防治条例,乡政府工作人员一边用藏语向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翻译着条例草案文本,一边做着记录。

“包虫病患者个人治疗手术费用高,很多牧民无法承担。”——这是立法论证会上一名包虫病患者提出的诉求,最终这一诉求得到了采纳,在条例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的内容。

有基层包虫病防治管理和从业人员提出,“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都是包虫病传播的主要传染源,做好犬只管理,尤其是流浪犬管理,这就相当于控制了80%的包虫病传播渠道。”

综合多方意见以及深入基层一线收集到的“一手资讯”后,省人大教科委在条例中增加了对犬只管理、犬只驱虫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内容; 鉴于卫生院不具备筛查工作条件,明确州一级卫健委为包虫病早期筛查的主体单位;针对防治、健康教育、统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真正体现了立良法保善治,让包虫病防治工作有了切实的法治保障。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村民代表参加立法论证会,并作了发言,让我切实感受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包虫病患者更嘎加措激动地说。

开门立法、精准对接,让群众对参与民主立法的积极性更高。省人大教科委持续深化拓展民生领域立法“五级论证”机制,在《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审查过程中,召开省级立法智库专家、海东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五级一体”的立法论证会,收到显著成效。

针对村民和一线爱卫工作人员反映的“农村厕所建设滞后,遇到下雨天污水满街流”“没有晒粮场地,占道晒粮隐患多”“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未得到回收处理,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问题和诉求,教科委在条例中增加了有关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公共晒粮场地建设、农用废弃物回收等群众最需要、最关切的规定,实现了立法工作“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有效提升了立法质量。

“我们将继续在立法工作中开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探索,不断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民意表达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原汁原味’‘方言土语’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法言法语并吸收到立法中,让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满载民意,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省人大教科委主任委员左旭明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