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基层治理的多方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建设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建设中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当前社会组织存在公共性不足、专业性不强、激发内生动力不够等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效能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要通过提升制度化、专业化、内生化水平,加大乡村社会组织的参与广度和深度,实现乡村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成效最大化,从而调动最广泛社会资源参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关键词:乡村建设 社会组织 机理 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乡村建设,将“三农”工作视为安民之基、治国之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对乡村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了乡村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中央的领导和号召下,各地在大力推动乡村振兴的实际工作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美化、生态修复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乡村地区的发展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梳理已有报道和文献,相关建议可以归为两大类:一是加强“硬件”建设,要积极地开展水、网、路、电等基础设施、物流网络和数字信息化体系的建设;二是加强“软件”建设,包括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社会组织建设等。其中社会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倡导“赋权、参与”的理念,更加注重“造血”而并非单纯的“输血”。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第三者”角色,带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与治理。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与发展提供有益补充。
当前,关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学界也普遍认同社会组织的作用,但这些成果“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对不同发展情况的地区怎样调动社会组织的研究不足。特别是对于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虽然贫困问题得到解决,但这些地区乡村相对贫困人口众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依旧不足,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这时候就要积极寻求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力量的支持,尽力调动社会乃至个人等多方面积极性,“众志成城,攻坚克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因此,加强欠发达地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研究,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作用机理
乡村建设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目标的基础工程,是涉及多层次、多角度的综合性工作,离不开多方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积极外部因素与公共物品性质呼应。农村基建、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推进是乡村发展的正面结果,而乡村居民理应共享这些成果。这是因为,从理论与实践上讲,个别人享受乡村发展的正面结果决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由于乡村自身的积极外部性和社会公益性质,使得各方都可为乡村社会的外部代价分担责任。因此,乡村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利益分配与生态补偿机制的整合。
第二,乡村建设的价值取向趋同。社会组织是乡村建设的主要力量,它在解决包括生态问题在内的公共问题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目前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研究目前已经相当完善,社会组织在理论与实务界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对于涉及到他们切身利益问题的关注程度较高,说明他们具有积极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动力。例如,乡村的生态环境、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无论是出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抑或为了更好治理效果,都应当通过多方合作,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第三,乡村建设的治理向度重合。乡村发展的根基相对于城镇来说较为脆弱,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基本公共服务覆盖不充分,分配不平衡,使得乡村社会的各种问题多发,治理压力较大。解决乡村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力量,也不能完全依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政府在界定、理解和回应问题上将扮演重要角色,在问题的处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乡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具体事项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乡村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理性的互动关系,保证它的良性运作。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乡村正在经历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实践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社会组织的公共性不足。理论上,社会组织所具备的公共属性能将乡村民众凝聚起来,成为建设乡村的重要成员。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发展的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公共”功能的缺失使社会组织失去“生命力”,难以达到“理想”的目的。一方面,社会组织对政府有一定的资源依赖性。在资源相依的概念中,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联是一种通过资源的交流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影响的相互关系。在多个中心的公共服务供应体制下,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应该是平等的、独立自主的,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同社会组织的相互关系存在着一种“不对称性”。另一方面,不同社会组织的参与规模也是有限的。在对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进行评估后,既要发挥其辅助管理职能,又不能令其侵犯政府权力、干扰社会安定。因此社会组织介入乡村经济发展的方式仍需健全,加强备案制度、管理措施和相关服务政策支撑。
第二,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首先,社会组织自身管理不规范。在参与乡村建设的进程中,不少社会组织并没有充分地承担起公益义务,更有甚者以“公益”名义谋取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偏离了其为乡村提供服务的宗旨,有的以“公益”为名,从民间集资中牟取钱财。在一些乡村建设项目中,社会组织表现出一定的盲目和随意,在技术选择上走进了“新”“高”“尖”的“歧途”,导致了大量的资源消耗,与农民的现实需要相脱离。其次,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有限。一些社会组织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志愿者完成,他们在社会组织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自己的业余时间。缺乏专业度导致他们不能胜任某个行业的工作。不少社会组织的培训体系不健全,奖惩、晋升等一系列的制度不明确,导致组织体系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合理,造成人员的频繁流动,严重削弱了社会组织专业能力。
第三,社会组织的内生动力不足。剖析乡村特征、了解农民需要,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基础,是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也是乡村与社会组织互动的重要因素。但是,现存的许多社会组织都是乡村的外部力量。因此,促进乡村原生组织的发展,是促进乡村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然而,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利益个体性在乡村地区逐渐显现出来,乡村的关系也出现了陌生化和个体原子化的倾向,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社会组织参与的难度,导致了社会组织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农民对乡村的经济依赖性下降,乡村的流动程度越来越高,乡村的个人力量很难达到很好的统一。另一方面,与注重普适性的科学理性相比,农民的理性具有本土性,其基础是对真实的社会生活的细致观测和不断反思,而农民的理性使得他们在某些公众事件中达成共识不易。乡村基层自治组织在功能上能不能更接近民众,是农民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获得感是否充足的重要因素。虽然乡村精英能够成为“村民”的代言人,但是他们更具有宗族、家庭等属性,这就导致了农户之间达成一致相对较难。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可行路径
在新形势下,要通过提升制度化、专业化、内生化水平,加大乡村社会组织的参与广度和深度,实现乡村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成效最大化,从而调动最广泛社会资源参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第一,实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制度化。由于公共功能定位不清晰,社会组织面临一定程度的“正当性的危机”,即政府和群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度较低。可见,仅仅以形式的介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强有力的体制支持和保证。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和健全相应规范和建设标准,保障社会组织的正当权利,以达到可观察和可预测的目的,从而提高其公共利益。首先,要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进行界定。可以根据社会组织在乡村建设实践中的参与程度来划分其介入界限:一是补充型的介入,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完成政府难以独立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以助推乡村振兴任务落地;二是协作型的介入,在乡村建设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以达成单独的主体所不能达到的目标。其次,完善社会组织的奖励机制。乡村的发展要求有完备的软硬件设施和足够的专业力量,这些都意味着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的成本不低,因此需要对这些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同时健全对社会组织的制约机制,监督参与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第二,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的专业能力。在解决乡村公共问题的实践中,各种社会组织必须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完成整个乡村建设的总体任务为目标,明确自己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各自功能,实现优势互补,以最优效能推动乡村建设的联合行动。对于经济型社会组织而言,例如商会、基金会、专业协会等,应充分利用多种途径筹资,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提供组织运营、财务管理等技术支撑。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物流体系建设、产业链延长延伸等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乡村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线上对接等支持。对于文化型社会组织而言,应大力发展乡村文化,重视地方特色,坚持与农民的风俗习俗相融合,使乡村文化形态不断更新,不断充实乡村文化,提高农民的思想境界,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家风、乡风;充分引导“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乡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适时指导乡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社会交往观,有效地解决农村人际交往成本过大、高价彩礼结婚难、离婚率高、家庭矛盾难协调等难题;充分发挥妇女在乡村管理等领域的潜在优势和积极影响,建立乡村妇女情绪咨询室,通过他人推荐、主动选举等渠道参与村“两委”班子的决策,充分体现群团组织在文明乡村建设中的特殊作用,进而减少农村家庭纠纷、社会矛盾的发生;强化乡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于社团型社会组织而言,需要加强规范建设和整合,以减少其内部的费用和提高其效能。在组织运作方面,建立公开、诚信、自律的机制,对社会组织的运作进行定期的考核,并对其进行监督,健全退出制度。在组织结构上,搭建培训平台,强化社会组织人员的业务辅导,提升其专业化程度,增强其针对性与有效性,力争做到乡村建设的全行业全链条条式参与,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管理。
第三,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内生动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既要走进乡村,更要融入乡村,走出“内、外结合”的乡村发展之路。首先,内生化社会组织生产空间。从建立健全生产关系入手带动农民参与乡村经济建设。相对于城镇而言,乡村拥有特殊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文化,社会组织介入农村生产场景能够丰富乡村产业,延伸补强农村产业链条,从而提高乡村的经济活力。一是发展具有鲜明特点的乡村产业。结合乡村的具体情况,引导农户利用乡村的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规模化、集中化发展模式,并积极探讨农业、工业、服务业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二是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一方面根据乡村产业发展的需要,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减少对乡村公共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引导外来企业和乡村内部经营主体的相互作用,强化两者的分工,以分担乡村产业发展的风险。三是培养本地创业人才。社会组织要发挥中介服务功能,加大对乡村各类经营机构的支持力度,帮助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并让其熟练运用新技术,从而形成乡村的支柱产业。其次,内生化社会组织生活空间。村、社单元是乡村基层组织结构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可以借助村、社加强与农户群体对话、协商、合作,以平衡各方利益。此外,提高乡村社会组织中农民组织的占比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比如培育乡村社区的公益组织,以争取动员和组织农民。
【本文作者为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淼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