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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十余年的房子不是自己的?法官巧用“调解经”,一案结三案了

“吴法官,要是没有您的帮助,我可能就流落街头了!”日前,再次见到法官吴叔凯,年过七旬的吴大妈难掩激动情绪,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感谢道。

“这个案子如果判下去,必然会引发一系列追偿纠纷,吴大妈也将老无所居,必须慎重处理。”能得到一个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吴叔凯也十分欣慰。

住了十余年的房子却不是我的?

这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刚拿到案卷,该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吴叔凯十分费解,既然有一份2002年的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国企对案涉房子享有所有权,且该房子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那么房子里又怎么会住着吴大妈呢?

“这是我和老伴用了一辈子的积蓄,通过中介从韩某那里买来的房子。好好地住了十年,怎么就成了被告?我可太冤了!”面对这种情况,吴大妈也感到既错愕又担忧。

法官前往吴大妈家走访了解情况

第一次庭审中,当吴大妈掏出两份卖断契后,吴叔凯便明白了——吴大妈两口子并不是第一手买家,问题出在前手。

原来,这套房子是韩某于2012年从吴某明手上买的,而吴某明曾是某国企的员工。2007年,某国企将房子分配给吴某明的居住。对此,该国企表示,其仅授权吴某明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并没有将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吴某明名下。

吴大妈则认为,要还房子的话,购房款也要退给她。可话一说出口,她就后悔了。这么多年过去,房价今非昔比,即便真把十年前的40万元拿回来,她又该住到哪里去?

场面一时陷入僵局。

事实已经清楚,为何不能简单下判?

至第一次庭审结束,事实已十分清楚,判决的思路也清晰了。但是,吴叔凯却迟迟无法下判。因为他知道,一旦判下去,将会形成“一案结多案生”的困局。

“要想彻底化解这起纠纷,就要把全链条当事人全部纳进来,争取一并处理。”尽管吴大妈的丈夫与吴某明均已过世,吴叔凯仍然坚持追加韩某以及吴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为案件第三人,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吴叔凯向各方释明,若案件无法协调处理,可能引发多个环节的追偿权纠纷,陷入多输局面。

法官组织开展调解

经过多轮沟通,各方都接受了调解的思路。但该案调解有两个难点,一是案件涉及国企员工住房安置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在调解过户是否还有政策空间,是否还有先例可循;二是补偿金额多少合适,具体该如何分担。

为此,吴叔凯多次走访各方当事人,一边和某国企的诉讼代理人沟通买断的政策可能性,一边动员韩某等增加补偿金数额。在走访的过程中,吴叔凯了解到,2022年该国企曾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另外两套房屋所属权利定向转让给职工家属。有了这样的先例,这起案件能否循例而为?

巧用调解建议函,一案结三案了!

就在调解工作推进到“临门一脚”的时候,某国企诉讼代理人却表示,此前的例子是将房屋转让给职工家属,但吴大妈并非职工家属,代理人没有相应调解权限。

“临门一脚”被绊住了,怎么办?

在多次走访中,吴叔凯了解到,吴大妈膝下本有一子,但因意外去世了,若不能推动调解,径行下判,吴大妈该到哪里去?想到这里,吴叔凯辗转反侧,难以入眠,这时一个念头忽然跳进他的脑海——既然有司法建议函,为什么不能有调解建议函呢?

某国企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他惊坐而起,立刻动手撰写《调解建议函》,从情、理、法三个角度,成功说服某国企在符合政策条件基础上,参照另外两套房屋资产处置形式,将案涉房子所属权益定向转让给吴大妈,由吴大妈、韩某共同向某国企支付相应价款。各方就此达成调解,纠纷至此了结,吴大妈又能安心地在自己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中继续颐养天年了。

案件了结后,不但吴大妈多次向吴叔凯道谢,某国企亦送来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写着“一案调解多案消 能动司法解民忧”的锦旗。

“我也只是立足岗位,把手里的每一桩案子办好了,心就安了。”在别人看来,吴叔凯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但在他眼里,这不过是他30余年法院生涯的工作日常。“这个案子如果简单下判,在执行环节将遭遇梗阻。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不是简单地并列或者叠加,而是要巧妙地有机融合。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辨清法理、道理和情理,真正做到始终用心用情化解每一个矛盾,才能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