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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以“大治理观”看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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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范大学资深教授、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本文作者所在机构向来将“顶天立地”作为风格,以学术服务于政府决策并形成了良好的政学互动关系,政府决策成为重要的学术来源。“大治理观”的提出便是政学互动的产物。

近日,中央决定组建社会工作部,学界反应强烈,但在理解上也存在偏差。有的不理解为何将民政部的基层政权相关职能划入社会工作部,有的将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专业相等同。我们团队基于中国治理实践,提出了国家对社会治理的“大治理观”。它有助于理解社会工作部的构建。

“大治理观”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和统筹性,认为社会治理是一个由各个部分构成并相互联系的系统和整体,需要对各个部分进行统筹,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农村以“公社制”,在城市以“单位制”进行社会治理。社会是从公社和“单位”中生长出来并附着之上。改革开放以来,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生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实行“乡政村治”,在乡镇设立人民政府,在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在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归于社区,“单位人”变为“社会人”。随着国家治理体制的变化,在民政部设立了“基层政权司”,专门负责基层政权和村(居)民自治工作。1980年代,在张厚安教授的带领下,我们团队从事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研究工作,与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建立了密切联系。从我们的研究看,基层政权与村(居)民自治是一体的。张老师对“乡政村治”有过很为精辟的论述,认为“村治”是“乡政”的基石。但从实际工作看,因为基层政权涉及到国家干部,主要由组织部门管理。民政部门更多的是负责村(居)民自治,属于社会治理层面。“基层政权司”之后更名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司”。此次成立社会工作部,由执政党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从“大治理观”的统筹整合思维来看,它有助于国家对社会的一体化治理。   

2010年后,我们先后参与了广东云浮和福建厦门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共同缔造的核心在共同,在政府、社会与群众共谋共建共治,关键是群众参与。而当时,城乡基层治理主要以建制村和社区为载体,其范围大、人口多,群众参与难。云浮和厦门的主政者主张划小治理单元,便于群众参与。这一举动牵涉到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等。为此,厦门的主政者专门请国家民政部的一位中层领导到厦门工作和指导,以协调各分管部门的关系。这是因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特点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要动一根针,牵涉千条线。社会工作部的设置有助于对“千条线”的整合,将基层事务归口到相对集中的部门指导和管理。 

2022年,湖北省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这一活动解决了许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一些体系性短板。如湖北省的主政者数次提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功能问题。这一问题我开始没有引起重视,只是直觉地意识到共同缔造需要群团组织发挥作用。我在省妇联讲解共同缔造时,对一位领导说道,共同缔造关键在妇联。因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主要是女性,留守在农村的也主要是女性,女性是大半边天。但在共同缔造实践活动中,群团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特有作用。我们团队结合主政者的讲话专门到基层做调查,发现基层社会的组织性尚不强,存在诸多治理“缝隙”。尽管近几年党组织沉下去了,由村(社区)到湾组(小区),一直到中心户和门栋。但作为党组织助手和帮手的群团组织还没有沉下去,特定人群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未能参与常态化的基层治理。一个社区诸多小工商户,但不是工商联联系的对象。大量新就业群体处于无组织状态。而社会组织化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正是基于此,我们从国家对社会有效治理角度,提出了“大治理观”。社会工作部的成立,想必是从国家将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进行有效治理的制度安排。 

社会工作部虽然冠以“社会工作”,但与过往经常使用的“社会工作”当有所不同。社会工作部是执政党基于社会治理需要设立的。这里的“社会”是“大社会”,反映了“大治理观”所延伸的“大社会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