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对维稳社会治安起到了巨大作用,但行政违法处罚记录伴随终身的状况存在不妥,明显违背行政比例原则。笔者认为,应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
一、行政违法处罚记录伴随终身的弊端
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人们违反法律法规,就会出现违法记录。法律应有严厉的一面,同时也该体现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在现行状况下,个人出现行政违法处罚记录即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影响工作、升学、当兵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二、 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以为,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凝聚人心、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常可以这样理解,行政违法的危害性明显低于刑事犯罪的危害性,并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系公正原则,责罚应当相适应,要遵循基本的比例原则。
相当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可能是一时糊涂或冲动,但却留下了终生的污点,现今,一个行政违法处罚记录就可能让他们无法找到工作,因此失去很多人生机会,在升学、工作中受到不平等待遇。违法不等同于犯罪,更不等同犯重罪,让曾受到行政违法处罚的人四处碰壁,这并非法律之本意,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社会在发展,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在不断提高,大部分行政违法人具备正常社会认知,有最基本的家国情怀和公德心。现在正处大数据时代,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堵不疏,只记录不消除,使当事人一辈子都要背负标签,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若能确立合理的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对于很多人来说不亚于获得新生,他们将会对国家、对社会更加感恩,忠诚度也会油然提升。
三、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的措施
笔者建议应该给予行政违法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设置1~3年的考察期或改过自新期,若1~3年无再违法行为的,国家自动消除其行政违法处罚记录,让改过自新者能够摆脱负面标签,有利于行政违法人更好融入社会、感恩社会、服务社会。
综上,确立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消除制度,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是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当在制度内核上进行根本性的探索,从“社会防卫型”的违法记录制度统一转型为“人道保护型”的违法记录制度,并明确规定违法记录消除的具体期限。
(作者简介:李学辉,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会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学辉多次建言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得到高度重视并被采纳:
①2020年2月,李学辉建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采纳,12309中国检察网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
②2020年3月,《民法典》制定关键时刻,李学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建言《民法典》应确立违约人请求解除合同制度,最终,《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确立了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