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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架起无“碍”桥梁——聚焦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大看点

台阶变坡道,让行动不便的人放心走出家门、拥抱社会;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让身处无声世界的人能“读懂”世界的斑斓……这些细节体现了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充分不系统,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和推动。

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看点一:扩展了无障碍受益人群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无障碍受益人群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

草案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无障碍环境的受益对象,提出了“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并在附则中单设一条予以明确。

日常生活中的无障碍需求者并不只有残疾人。身体功能衰退的老人可能存在长期性的无障碍需求,意外受伤者可能存在暂时性的无障碍需求,提重物者、推婴儿车的成年人也可能存在情境性的无障碍需求。

有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万,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67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人数合计数亿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认为,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背景下,无障碍环境已经从残疾人的特需特惠转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

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院长邵磊表示,将无障碍受益群体明确为全体社会成员,有利于推动无障碍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提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

看点二: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内涵扩充、标准提升

新时代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在继续解决“有没有”的同时,更要努力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

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拓展了无障碍内涵,提升了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草案在现行规定列举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民建筑、居住区”五类场所基础上增加“公共场所”,将广场、绿地、公园、户外停车场等缺少构筑物的开阔场所纳入其中。

此外,草案既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以及后续的维护管理作出总体规定,又对建筑领域的家庭居所、居住区等方面以及公共交通领域的关键点位给予专门规定。为切实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草案将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引入法中,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予以说明。

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草案着眼于弥合“数字鸿沟”,对公共信息发布、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的无障碍改造等提出明确要求。为方便阅读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方式作品,草案与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相关要求衔接,规定“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电子、大字、盲文等版本”。

此外,草案还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

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草案围绕与人民群众关联度较高的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场景下的无障碍服务进行规范,对政府提供的政府热线、紧急呼叫、应急避难等无障碍服务也提出要求。

邵磊表示,草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范和要求已经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些规定既立足国情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适度前瞻,为未来发展留下充足空间。

“对现行规定已明确的内容,草案结合当前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标准和要求。”黎建飞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

看点三:体验试用、检察公益诉讼等监督机制更为充实

草案设“监督保障”专章,充实了包括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在内的监督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根据工程设施用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以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体验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无障碍卫生间开门的方向朝里,就很容易卡住轮椅;室外盲文标识指示牌材料选用不当,夏天摸起来会很烫手……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很多项目建设方对真实的无障碍需求缺乏了解,忽视了一些应该注重的细节,导致无障碍设施人性化不足、便利化不够,甚至还会造成安全隐患。

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召开前,北京市民杜鹏曾作为北京冬奥组委残奥会部聘请的无障碍体验员,对涉奥场馆、医院酒店等地的无障碍设施反复体验试用,提出修改意见。

“草案鼓励推广无障碍设施体验试用这一做法,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关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避免后期改造带来的浪费。”杜鹏说。

草案还明确,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盲道被占、残疾人车位缺失或被占用等现象。若单纯依靠被侵权的当事人直接维权,将面临诉讼成本高、被告不明确、司法裁判后不好执行等困难。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丁鹏认为,草案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有利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