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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经过大量的摸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还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方式单一、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逐步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基层县级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供参考。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具有法律监督权的主体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及执行措施等工作实施的监督。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责,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审查行为实行的法律监督,不仅需要依法规范违法违规执行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还需要维护判决裁定能够公正、及时、有效执行的司法秩序,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坚持原则:一是依法监督。是指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措施、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二是事后监督。从检察机关开启监督的时间来看,只有当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已经发生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才能介入,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是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相结合。被动监督是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前提。主动监督是指如果执行行为存在职务犯罪的嫌疑,或是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即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对该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公正与效率并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以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出发点,即在法定期限内,确保监督的效率,保持中立,既不盲目追求监督数量,也不畏首畏尾不敢监督,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队伍力量薄弱,精通民事业务的人员短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监督由单一的抗诉监督转变为“多元化”监督、办案任务明显加重,工作体量增幅较大。但由于长期以来检察业务偏重刑事,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人才储备明显不足。新任职员额检察官全部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但学习民商法专业和具有民商事办案经验的人员短缺,影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受案渠道单一,监督案源数量少。民事执行监督启动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发现。实践中,由于民事检察业务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广大群众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知晓度不高,进而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较少,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案件亦有限,目前监督的案件多数依赖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或规范司法专项活动中依职权发现。

(三)监督方式单一,约束力不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手段仅限于提出检察建议。对确有渎职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建议更换办案人、发出违法通知”等措施,但效力等级较低,仅仅属于一般性的联合发文,与检察建议在本质上都是“软性监督”,采纳与否均由被监督机关决定,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

(四)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一是由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大都具有隐蔽性,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仅仅依靠审查案卷发现起来相当困难,极大地制约着监督力度;二是由于检察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导致监督发现的问题往往只是程序性瑕疵,对案件实体错误监督纠正很少,监督效果并不突出;三是个别人员对政法各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认识不深刻,认为检察监督是在“走过场”“找麻烦”,思想上的消极导致监督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党委领导,增强监督政治效果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的意见》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切实扛起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意见》精神融入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到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司法办案的各环节,形成法院自觉接受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渠道

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扩大案件来源是基础,确保案件质量是关键。因此,应当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通过建立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通过对接法院的执行平台,实时动态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利用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平台,打造“指尖上的检察院”,让群众知晓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途径、方式,知晓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能。在依职权发现重要的案件来源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有的放矢地查阅案卷,并适时回访案件当事人,以便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督促纠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刑事方面,还包括民事和行政方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转变理念,重视民事检察部门的发展,从而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救济的需求。首先,在人员配置上要保证数量,并且尽量将熟悉或者擅长民事执行业务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民事部门。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能。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民法培训,运用自学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学习民诉法内容。再次,通过与法院执行庭开展分析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明确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最后,重视法学专家对疑难问题的理论指导,遇有疑难案件可向法学教授、专家寻求指导,从而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法检沟通联系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法检联席会议、联合调查和督办工作机制,健全个案沟通制度,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的沟通交流,相互配合支持,统一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启动程序等问题的认识,减少分歧和争议,形成共识,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建立检察官到法院学习交流机制

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开展以熟悉执行程序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情形和条件等为前提,建立检察官到法院学习交流机制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路径。学习交流机制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新进民事部门且未接触过法院执行业务的检察干警,对此类干警应当主动安排到法院执行局学习和锻炼,通过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了解和把握各种执行程序,熟悉各类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同时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专业和实践储备,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