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此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诉讼阻力,在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被告人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对签署的认罪认罚承诺反悔后进行“技术性”上诉,这既严重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理性看待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
(一)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的需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是被告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被告人自我辩护的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若引入一审终审制,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对降低讼诉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太大的益处。
(二)维护司法办案公平公正的需要。保留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三)特殊性案件规范化办理的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是以基于被告人的自愿性为前提,并不以任何司法机关的强制性介入而开始,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直接导致其上诉权利的丧失。
(四)平衡处理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需要。对被告人上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否真的能跳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加大对被告人上诉的惩处,这一做法表面上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给了沉重一击,能够遏制被告人上诉现象,避免部分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环节,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
二、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原因分析
(一)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超出预判,不服判决而上诉。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是一项原则性制度,办案实践中对适用何种刑罚及量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都是概括性的描述,尤其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被告人预期的刑罚与法院判决的刑罚超出被告人的预期,从而引起被告人上诉。
(二)被告人规避监狱服刑,进行“技术性”上诉。对一些案情简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三个月的,或者剩余刑期较短的,部分被告人为拘留所服刑,不被移送监狱服刑,往往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延长诉讼周期,避免或缩短了监狱服刑期限。
(三)幅度型量刑建议占比较高,量刑建议精准度不足。部分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为了避免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形,往往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加之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部分被告人为了减轻刑罚而认罪认罚。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率高的应对措施
(一)围绕量刑建议这个聚焦点,以精准度提升认同度。解决量刑建议的差异性、落差度是有效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的现实之需和当务之策,量刑建议精准性也是对检察机关诉讼主导作用和公正办案的现实要求,要内外联动、多向发力,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
(二)依托辩护律师这个关键点,以实际参与率降低分歧率。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对保证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资源性和对诉讼活动的认同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有效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的关键措施。检察机关要始终秉持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努力提高辩护律师的实际参与率和作用率。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具体工作制度,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扩大值班律师的队伍数量和工作覆盖率,着力保障值班律师的诉讼权益,促进值班律师履职更有实质性质量和效果。
(三)把握普法教育这个着力点,以全流程宣传促进认罪、认罚、从宽、从快。在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普法教育不仅影响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真心认罚,也影响被告人是否自愿接受、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模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和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的重要着力点。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大力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法教育,真正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并主动配合。
(四)立足检察监督这个履职重点,既保障自愿性、合法性,又抑制“技术性”、恶意性。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认罪认罚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全流程的诉讼监督,依法监督认罪认罚案件规范办理,既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又维护判决的严肃性,以监督实效降低判决后上诉率。
(五)运用改革创新这个牵引点,与时俱进解难题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实施时间较短,但在实践中诸如被告人上诉等大量问题和困难显现,这是法治进步、司法公正对改革创新的考验和要求,检察人员要秉承改革创新精神,用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政治智慧与时俱进破解难题,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落实见效。针对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罚上诉、认罪不认罚上诉等具体情况,提出立法建议或应对措施,探索落实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提出抗诉、轻刑案件一审终审等制度,综合考量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推动案结、事了、怨纾。加快智慧检务工程建设、实施步伐,除了精准化量刑建议智能系统,还要积极引入和运用认罪认罚案件全流程诉讼监督平台、直观化认罪认罚宣传教育载体、便捷化律师查询服务系统、实用化典型案例查询对比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努力用现代科技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得到大幅度提升。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周鹏 孟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