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传统的盗窃等犯罪发生频率降低,除了电信诈骗和网络技术犯罪之外,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包括以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为代表的民间矛盾仍然长期存在,且无法永久避免,运用分流方式区分故意伤害罪的处理成为趋势,造成轻伤结果的故意伤害案件的不起诉处理确有必要性,但实践中亦存在诸多困点。本文通过对不起诉因素的分析,以达到快速处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一、基本现状
民间矛盾是指以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为代表的矛盾,因为对象相互认识熟知,交际圈简单、对象重合,负面影响一般难以扩散外部等特点。而根据故意伤害的立案追诉标准,伤情为轻伤以上的,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追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将伤情分类成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种类,分别是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此处不讨论附条件不起诉)。
从案件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主要考虑犯罪后果、矛盾化解、犯罪起因、犯罪手段、从重情节(负面情节)等方面。民间矛盾造成的伤情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具体包括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等,以及必要的限制适用不起诉的情形。
二、存在的难点
(一)依赖检材和鉴定。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对人体的损害程度有清晰的分类,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故意伤害的伤情有着超乎一般的苛刻规定,也导致认定犯罪的前提是依赖于鉴定这一技术性证据,但正如前文所说的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多、案发场景限制、对象身体情况、鉴定条件苛刻等诸多因素,部分案件的鉴定意见对于认定事实无法一锤定音,案件疑点重重,甚至可以说如果被鉴定对象被破坏,案件将无法查明。而对鉴定意见这一技术性证据,大多办案人员不具备医学知识等专业能力。
(二)部门法竞合的选择。故意伤害案件以轻伤以上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对犯罪的认定必须以合法的鉴定结果为前提,这也决定了公安机关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一般先行以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对于伤情需要鉴定或短时难以诊断的无法预见,导致双方调解结束时病情加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除了鉴定本身的限制,被害人不积极配合伤情鉴定成了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部门间的竞合决定了追究责任的法律选择,故意伤害类案件案情反复,行政处罚一般无法解决矛盾,如民事无法达成和解,被害人可能会再次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程序启动重复和司法资源浪费。
(三)言词证据为主,缺乏书证、物证。故意伤害(轻伤)行为大多突发,伤害过程对峙时间过长,伤情原因复杂,双方描述相互对立,大多无第三方证人,案件充斥着很多不相干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没有帮助。这种情况与一对一的强奸案件相似,可在距离事情原貌记忆最清晰的侦查阶段,对于伤害方式、伤害部位、伤害力度等可以佐证事实认定、理顺案件行为逻辑的证据讯问、询问不足;经过侦查阶段,后续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都对自己描述的事实完成润色和内心确信,双方描述对立甚至截然相反。
三、相对不起诉因素分析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考量因素,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伤情、被害人过错和矛盾激化责任、赔偿与谅解等刑事和解情况、实质化解矛盾、其他酌定情节等。
(一)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整合人身危险性、再犯几率、伤害对象、手段残忍程度、危害后果。
1.身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属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在校同学关系等关系紧密、交往频繁的社会关系,应该从宽处理。
2.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几率。犯罪嫌疑人性格扭曲,容易迁怒于物,有酗酒、赌博、家暴等容易诱发犯罪的劣迹,持续行为不端,纠纷不断,易于激化矛盾,有长期的暴力倾向和其他的暴力行为已被证实,甚至超过伤害的限度,对法律毫无敬畏,判断再犯几率较大,不起诉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威胁过高,应当从严把握。
3.伤害对象。一方面借助身份关系的确认,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紧密,不起诉对于处理双方关系、防止矛盾升级有帮助,应当从宽处理;另一方面,针对于特定的弱势群体实施行为,诸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性别弱势等情况,应当从严把握。
4.手段残忍和危害后果。常见的大多数伤害由拳脚造成,少数使用了日常生活中的工具造成。对于伤害行为借助工具实施,甚至借助凶器实施,平日里以持凶器为自己壮势,在村、社区横行霸道,危害一方,处心积虑造成他人重伤残疾未果的,应该坚决从严处理。此处危害后果区别于伤情,仅就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认定,导致被害人精神问题、自杀等后果的从严把握。
(二)伤情。故意伤害案件涉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一级从严把握。轻伤二级作为基数最大的案件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常见的有,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头皮撕脱伤、缺损面积、眼鼻耳外部损伤等伤情又要结合被害人的年龄、身份、职业来认定;眼鼻耳功能损伤可以愈合或影响不大的伤情,结合恢复情况、生活就业需要认定;生殖器官和性别特征的损害,因影响持久,应当从严把握。
(三)赔偿与谅解,刑事和解。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出具谅解书,可以按照刑事和解不起诉程序执行,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特殊程序。总体来看,如果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伤情的考虑上可以从宽,整体从宽处理。
(四)被害人过错和矛盾激化责任。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规范,侵犯了他人正当或合法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双方当事人言词证据相互矛盾,都是为了对自己有利,追求高额赔偿和从宽处理而混淆事实。被害人的过错对情绪激化和矛盾升级负有责任,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对象正是被害人,二者时间上连续且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具有以上情形的应当从宽处理。
(五)其他酌定情节
1.盲聋哑残疾人。这类犯罪嫌疑人因身体特殊情况,可以优先从宽从轻把握,作不起诉处理。
2.累犯。根据刑事和解程序,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应当从严把握。
3.社会影响恶劣。对于造成伤情属轻伤,但社会影响恶劣,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件,从严把握。
( 詹海鹏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