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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思考

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把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改革前综合部门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向业务部门流动,大多数具有综合部门工作经验的行政业务骨干转任为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明显减弱,如何做好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工作,使司法行政人员发挥应有的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服务检察业务工作是值得思考和关注的问题。笔者以某县检察院为例,谈一下对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配置不尽合理。司法行政人员是在检察工作中从事行政性管理事务和后勤保障的人员。在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中公务员很少,大多数为没有进入检察官序列和辅助人员的检察员、书记员、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干部,甚至还有一部分是工勤人员、新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某县检察院办公室原有人员 8 人,其中 1 名负责人、1 名文书、1 名技术人员、1 名财务人员、1 名档案人员、3 名司机,除去技术、财务、档案等专门人员,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仅 2 人。

(二)人员积极性不够高。改革前,检察人员只有部门之分,没有身份之分,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人员都实行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双重管理,部门之间轮岗经常化。改革后人员分类管理,原办案骨干在综合部门工作超过 5 年申请入额,需回到业务部门工作满 1 年。综合部门虽工作琐碎细微,但责任重大,年轻干警不愿参与,工作热情不高。某县检察院司改前综合部门有检察官身份的 3 人,改革后长期从事综合工作,入额遴选资格审查时一并审查业务工作经历,挫伤了工作积极性。

(三)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现象严重,具有法律专业的优秀业务骨干,有的被上级检察院遴选,有的向业务部门流动,留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良莠不齐。综合部门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工作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老干警不多,改革前的极少数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留在了综合部门,但是年龄偏大,而工作经历不足、有待历练的年轻干警较多,没有形成“老中青”结合的人员梯次结构。某县检察院综合部门除工勤人员以外,30 岁以下的人员 4 人, 30 至 40 岁人员 2 人,40 至 50 岁人员 2 人,没有 50 岁以上的人员。

(四)人员流动性大。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调整力度大,新进人员多,能力较强的年轻干警或进入业务部门,或到行政事业单位任职,而很多聘用制书记员、事业干部仅将检察工作作为临时过渡性工作,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基层检察院每年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书记员占到 60%以上。某县检察院 2018 年以来,司法行政人员新进 5 人,报考公务员被录取 5 人,调整到业务部门 2 人,工作二至三年,刚熟悉岗位工作,就面临着流失。

 二、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司法行政人员的重视程度不高。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但与员额检察官管理相比,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被边缘化,有的基层检察院领导认为检察业务工作是主业,而司法行政部门服务于检察业务工作,是服务保障部门,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认识存在偏差。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补充不及时,“出多进少”,队伍青黄不接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全国检察机关 1336 个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比例不足 15%,占基层院总数的 42%。

(二)司法行政人员缺乏职业荣誉感和组织认同感。员额检察官从事的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及法律监督工作,社会关注度高,从而获得的成就感大、职业荣誉感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承担机要保密、技术、党务纪检、宣传等行政工作,很多看似简单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完成,任务与责任重大,同样甚至更大的付出,和员额检察官相比自身价值实现不够,职业自豪感和组织认同感缺失。

(三)司法行政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为缓解人手不足,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岗位安排了大量的新进人员,人员呈现年轻化趋势,缺乏年长干警的帮带指导,工作经验主要在繁杂的工作中摸索积累。综合部门人员身兼数职现象突出,尤其是文字材料写作、党建宣传等重难点工作集中在少数人肩上,文字功底厚实、新媒体写作、党务工作等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严重短缺。司法行政人员工作不足 5 年的占 45%以上, 35 岁以下的年轻干警成为司法行政人员的主力军,工作经验欠缺。

(四)司法行政人员待遇低晋升慢。改革前,人员工资均参照地方公务员的标准执行,除了行政级别高低不同之外,没有其他差距。改革后检察官执行单独的序列工资,与行政级别不再挂钩,晋升自主性强,县级检察院一级及以下检察官不受职数限制可以直接晋升,在职数空缺的前提下可以选升四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与职级晋升需要组织部门考察审批,有严格的职数限制,县级检察院编制少,几乎没有核定四级调研员,晋升缓慢。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对策及意见

(一)强化司法行政人员自身建设。引导综合部门人员准确理解、把握、适应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转变思想理念,树立大局意识,安于、乐于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要善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增长自身才干,提高文稿起草、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等能力。要主动融入熟悉业务工作,对于没有办案业务经历的行政人员,可以有计划的安排到业务部门短期锻炼,参与办案,熟悉业务。某县检察院党组定期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安排综合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委会,安排办公室副主任参与办案,全面熟悉检察业务工作。

(二)合理配置司法行政人员。基层检察院要树立业务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一起抓的思想,按照检察工作性质和规律合理配备各类检察人员。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不足 15%,甚至有的低于 10%,在人员配置数量和质量上要对综合部门进行倾斜,选调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检察官助理,或能力强又有文字功底的人员到行政岗位工作,促进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的整体能力水平。某县检察院从具有业务工作经历的检察官助理中配备办公室副主任 1人,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由 11.11%提高到 14.81%,充实了司法行政人员队伍。

(三)合理招录司法行政人员,增强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荣誉感。用好空缺编制,按需配备人才,按照不同职位招录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文辅政岗位招录法学专业人员,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宣传、检察技术等岗位尽量招录本专业人才,做到能岗匹配。对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一视同仁,培养选树先进典型时,在向办案一线倾斜的同时,强化对综合部门人员的表彰奖励,让司法行政人员有获得感。某县检察院招录法学研究生学历 1 人安排到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配强办公室队伍。

(四)优化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和晋升途径。加强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支持和重视,职务职级晋升时可以适当照顾未入额的具有法律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通过绩效奖等政策措施进一步缩小检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鼓励司法行政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安心工作。尊重司法行政人员的个人意愿,合理安排有意愿回到业务部门的行政人员,畅通行政人员的流通渠道。某县检察院加强与党委的沟通协调,注重培养选拔综合部门干部,提拔综合部门负 责 人 及 副 职 3 人 ,职 级 晋 升 综 合 部门 干 部 2 人 ,调 动 了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工作积极性。

(王小明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