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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与完善

当前民事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民事司法裁判的完整性。2021年12月24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完善了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填补了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法律空白。但由于对民事强制执行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没有作专门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及时跟进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实效。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

一、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表现

民事执行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民事强制执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部的监督都不理想,在现阶段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从各地实行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境。主要表现如下:

(一)法院不配合。由于立法以及法官意识不到位等因素,一些法院从维护其部门利益出发对民事执行进行消极对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执行会削弱其权威,影响其工作秩序,进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配合、不支持,诸如: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不重视、对调阅卷宗不配合,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开展不顺利。

(二)学术界存在分歧。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赞成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认为执行是审判的一部分,应置于法律监督框架之内,落入民事检察监督之内,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1.对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必然会破坏审判独立。2.检察机关的介入将使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运行。其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同民事审判一样,都追求法律的公正性,丝毫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由于理论界的分歧,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氛围不浓,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监督的开展。

(三)监督部门人员业务水平有限。由于一些检察机关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将大多数年轻高学历的业务骨干安排到刑检部门,而民刑部门人员相对较少,年龄偏大,业务水平相对有限,造成执行检察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实上要检察监督法官的工作,必须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才能胜任。在此种情况下,要真正实现民刑部门全面有效地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执行监督的案件来源有限。虽然“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但由于大多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在遇到不公执行时不知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诉,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而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参与,又给人一种“于法无据”的感觉,法院也有抵触情绪,从而导致民事执行监督的案件来源不足,这也是造成了执行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

二、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完善的必要性

针对现存的“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民诉法虽然已经建立相关制度对其加以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一)由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结构与特点决定。执行活动中,因民事执行具有单向性、不平等性、主动性、强制性和形式性等特点,当事人占有的信息、资源无法与执行权形成对抗,导致执行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对私权主体形成侵害。在没有检察权介入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值得深思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由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来弥补权力制约权力不足形成的空白。在民事执行自治性监督不足的情况下,引入并强化作为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较大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法院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决定。法院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法院各部门之间和不同人员之间的监督,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法院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离,形成执行机构内部权利的监督;二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对于规范执行程序、保障执行活动的依法、公正进行,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很有意义。但对于法院系统内的监督机制,因出于系统内的自我保护,无法克服其自身缺陷。只有外力介入,才能达到规范的目的。

(三)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不足决定。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等。但上述监督往往是整体性、原则性的监督,这些形式的监督一旦被错用或滥用,很容易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专业性、权威性、主动性、程序性和经常性优势,以更加规范、具体、直接地监督,填补民事执行外部监督的不足。

三、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在目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活动。

(一)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民事案件的执行都是由法院的执行人员来执行,执行人员是否依法执行对案件是否公正执行非常重要,对于执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可有效保证执行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二)加强民刑部门的资源配置。俗话说“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有效对民事执行实行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软件和硬件:首先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同时针对民事案件的增多,相应地增加民刑部门的人数;其次要增加民刑部门的物质资源,因为民事执行牵涉面广,过程复杂,要有效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做保障。

(三)实行现场监督。为确保及时依法监督执行案件,可实行现场同步监督的方式,对一些诸如拍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有很好的监督效果。对违法违规操作,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将事后监督变为过程监督,将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有效的从源头上防范违法执行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取得实效。

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可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结果回复给检察机关,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前,也可先与法院有关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再发纠正通知书,效果会更好。

(四)加强与法院、人大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由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职能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在目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尽可能与法院签订有关文件,使执行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双方可定时或不定时地召开会议互通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有问题的案件双方及时进行交流沟通,以利于案件的解决。对一些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法院拒不改正的,可商请人大出面进行监督或向政法委汇报协调解决。

(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针对目前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情况,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让群众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让群众在碰到执行不公的时候懂得向检察机关申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力求使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办理,尽量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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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监督 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