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指的是作为有机整体的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权益,一般包括公共秩序、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衡量作为刑事诉讼中起诉裁量权运用的基础,就是要求从公共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来分析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起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以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裁量权的同时,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将公共利益衡量作为运用起诉裁量权的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
检察机关进行起诉裁量时必须进行公共利益衡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使公诉权,决定了在提起公诉、追诉犯罪时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在全面衡量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作出恰当的决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诉制度存在的基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基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追诉犯罪,因此,公诉是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准则。二是公共利益衡量在对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依据的同时,又对裁量权的行使形成制约。检察官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做决定时,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要根据法律和合理、公正原则作出决定,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作出决定。自由裁量权不是专断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根据法律作出决定就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遵守法律为裁量权行使所设定的边界;根据合理和公正原则作出决定,就是裁量权的依据或者所受的制约只能是公共利益,而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或利益作出决定。检察官如果违背公共利益衡量原则,便构成了裁量权的滥用。
一、公共利益的衡量因素
把公共利益衡量作为起诉裁量的依据,必然要确定公共利益的衡量因素,缺乏具体考量因素的衡量不仅缺乏说服力,而且会使检察官无所遵循、无所适从。具体来说,需要衡量的公共利益因素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罪行的轻重。这是决定一个案件是否起诉的最重要的内容。罪行的轻重可以从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对象、结果、客体以及罪过形式、犯罪阶段、是否共同犯罪以及个人作用等方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越严重,起诉越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反之,罪行越轻微,不起诉越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
另一类是其他公共利益因素,包括:1.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心理状态、智力和健康状况等;被告人犯罪前的情况,如有无前科、是否累犯、一贯表现等;被告人犯罪后的情况,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否赔偿、有无自首或立功情节等。2.被害人的情况,主要包括被害人对追诉犯罪的态度,起诉是否会对被害人造成不利影响等。3.社会因素,如公众对追诉的态度,作案与追诉间隔时间的长短,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等。4.诉讼成本和实际效果,如刑罚的执行有无实际意义等。5.重大公共利益因素,如起诉是否会对国际关系、国家安全、追诉重大犯罪带来不利影响等。
应当说公共利益衡量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特殊预防、诉讼经济、重大公共利益优先等内在价值,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调节社会的作用。
二、公共利益衡量作为我国公诉裁量标准的现实考量
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就公共利益衡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恰恰是以公共利益衡量作为是否进行起诉的重要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为两个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具体含义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界定。
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一般应当在公安和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予以全面考察,在综合权衡犯罪的性质、情节、对象、手段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情势后,来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该罪行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我国检察机关在裁量起诉的酌定因素中,也有许多公共利益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状况,包括品行、习惯、前科劣迹、是否惯犯等品格因素,年幼、年长等年龄因素,家庭状况、生活环境、交友情况等客观因素;关于犯罪事实情况,包括法定刑的轻重、损害程序大小等罪行轻重因素以及犯罪动机、原因、手段、罪过形式、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与被害人关系、社会影响等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情况,包括是否认罪、有无悔罪之意、是否努力弥补损失、有无逃跑或隐匿罪证等,是否对损害进行了赔偿或达成和解、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向等,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作案与追诉间隔时间的长短,社会公众的反响等因素。
据此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是否起诉的裁量因素与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考量因素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在确定一个具体案件中有哪些支持起诉或者反对起诉的公共利益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认真权衡后作出决定,当认为不起诉的公共利益大于起诉的公共利益时,就决定不起诉;当认为起诉的公共利益大于不起诉的公共利益时,就决定起诉。
综上,当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共利益衡量制定统一的指导性准则既有其现实必要性,也具有现实可能性。当然,指导性准则应当充分考虑到起诉裁量的各种公共利益因素,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能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刑事犯罪的变化趋势、刑事政策的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这样,既能够为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提供依据和准则,也能够为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社会公众和其他司法机关在评价具体个案的不起诉决定时提供参考和标准,更能够保障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使起诉便宜主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与运用,使其价值在实践中得以充分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