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已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86条,包括总则、共同治理、政治安全维护、社会风险防范、公共安全保障、保障与监督、附则。
“国以安为宁,民以安为乐。平安建设,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志松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提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条例》把近年来天津平安建设的成熟经验、创新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维护政治安全、防范社会风险、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明确相关制度措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提供法治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天津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大平安”理念,又立足天津之“特”、天津之“责”,把安全稳定发展贯穿各领域、全过程。
《条例》规定,天津本市建立健全纵向横向联动、政府社会互动、群众参与齐动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各类资源力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设格局。
王洋介绍,《条例》明确了市与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落实平安建设工作任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有关协会、商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在平安建设中的任务。
同时,《条例》规定天津市基层平安建设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市容环境等网格资源,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工作机制,依托网格开展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治安隐患等平安建设工作。
建设平安天津,群众既是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与建设者。
从全国第一个社区志愿者组织发祥地和平区朝阳里,到如今的“河西大姐”“南开红哨”“北辰百姓”等众多志愿服务品牌,天津市在平安建设中高度重视发挥群众力量。
《条例》明确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可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参与平台,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于公民反映的诉求与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
家住河西区广顺园社区的王阿姨是“河西大姐”平安志愿服务队的一员,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我们每天在小区里转一转看一看,发现问题隐患就及时上报,这都是为咱社区和谐稳定助力。”
突出政治属性维护社会安定
“《条例》突出平安建设的政治属性,紧扣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的重要要求,设专章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加以规定。”王洋说。
《条例》规定,天津全面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与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同时,《条例》明确提出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严密防范与依法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维护海防安全稳定、加强网络安全治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等维护政治安全的重点内容作出规定。
平安是最基本的民生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越来越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等各方面,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
为此,《条例》强化源头治理,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天津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平安建设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
这意味着天津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拓宽多元化解渠道,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综合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的作用,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预防与化解。
不仅如此,《条例》还规定,天津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强化社会心理服务与危机干预,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与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等,防范化解因心理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行为风险。
天津市宁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运向伟认为,《条例》紧紧抓住平安天津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瓶颈短板,以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为该项工作指明了方向。
平安建设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条例》明确,天津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与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与完善网络空间治理;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等。
王洋介绍,《条例》规定市与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督办落实、考评激励。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被考核单位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由平安建设领导机构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同时,《条例》提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建立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测评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需求,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测评结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条例》还强化平安建设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加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村智能化安防水平。
刘志松认为,《条例》的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打造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美丽天津,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