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检察长包案  上下联动  多元化救助  

助推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马某旦,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静宁县xx镇xx村上组x号。系张某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被害人马某父亲。2010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静宁县xx小学担任代课教师、班主任和校长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无性防卫能力、胆小害羞、惧怕张某某的弱点,采取给被害人马某等人水果哄骗、语言胁迫、惩罚奖励等方式,在学校宿舍内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马某,致马某轻伤二级。2020年9月12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8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各项损失共计5080元。

【救助过程】

马某旦司法救助线索系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一审公诉案件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中发现,遂向马某旦收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但需补充完善救助材料,经汇报院领导后及时联系马某旦,向其详细介绍了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考虑到马某旦家在农村、交通不便的实际,平凉市院李郁军检察长亲自到距市院百公里外的申请人家进行下访接访,核查相关情况,现场收集、复印相关材料,在马某旦签字确认后当即办理了接收材料手续,免除了马某旦为此而奔波于乡镇、县城之烦恼。经调查核实,马某旦家庭共有四口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家中经济收入主要靠种地,马某旦本人长期患病且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但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生活十分困难。同时,因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马某心理受损,但因治疗支出较大,家庭无力为其进行康复治疗。为便于工作开展,市院检察长带领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清楚基本情况后,市院将该救助案件交马某旦住所地静宁县院办理。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后即确定由检察长杨青包案办理,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经报静宁县委政法委审批决定,向申请人马某旦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为切实帮助受害者,体现司法温情,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回访,多次进行沟通疏导,了解马某的生活、学习情况,帮助马某重树生活信心。针对马某旦身患重度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干重活,经济来源有限的实际情况,静宁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县民政局,为其申请临时救助金2万元,并发放价值1000元的物品,协调马某旦所在乡政府为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将其家庭低保从二类调整为一类,做到短期保障与长期保障相结合,彻底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作为,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上下级院及时联动,检察长带头办案,多元化救助并举,助推乡村振兴的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本案办理中,实现了以国家司法救助为先导,社会保障、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及时跟进的救助大格局,构建了长效联动救助体系。通过多元化救助,最大限度聚集救助资源,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合力的“大合唱”,增强了救助效果。持续有力的关心关注,为未成年被害人平复心灵创伤、回归学校家庭生活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使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关怀和检察机关司法温暖,实现了体恤民生、保障生活、维护稳定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