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主动作为  见义勇为  公开听证  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原安乡关音村田湾组131号。系赵某举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害人李某西之子。申请人李某某因其父亲李某西在赵某举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死亡,向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993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举与赵某某(兄弟关系)因祭祖一事发生纠纷,同年1月27日下午,李某西、张某庆叫上赵某举去赵某某家中调解二人关系。调解中,赵某举返回其家中拿上匕首又去赵某某家,赵某举先向其嫂郭某芒刺一刀,李某西欲拉被告人赵某举时被其刺中左眼,于次日凌晨死亡。该案由甘肃省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18日以(1993)平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7月,李某西被甘肃省委、省政府授予“甘肃省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救助过程】

2020年6月,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下基层走访贫困户过程中了解到李某西见义勇为事迹和家庭情况:其妻程某某常年患病,李某西出事时其儿子李某某10岁,女儿8岁,家庭欠有外债,案发多年来生活非常艰辛。程某某见到检察干警时激动地说“你们能到我家里来,我觉得很满足”。了解情况后,检察干警遂主动向李某某及其家人宣传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帮助其整理申请资料提交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静宁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委政法委负责人、李某某所在乡村代表等召开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围绕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司法救助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救助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发表意见,最终全体同意检察机关给予李某某司法救助意见。在依法审查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并及时报静宁县委政法委审批拨付10.54万元司法救助金。在向李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时,李某某表示不辜负党和国家的恩情,不会忘记检察机关的温情,全家人一定树立信心,好好生活,后将一面写有“心系百姓、力解民忧、司法为民、情暖人间”的锦旗送到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脱贫攻坚帮扶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遂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暨助推乡村振兴的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脱贫攻坚这一中心大局工作中,能够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很好的坚持了司法办案“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调查”三主动措施,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主动性,准确运用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在办案中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既增强了案件办理透明度,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温度。对李某某一家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更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进行保护的具体体现,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凝聚了社会正气,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传递了检察温情,形成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良好氛围,实现了检察工作双赢多赢共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