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21 年 11 月 18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系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被他人领取使用,致使老年人生活困难,老无所依,老无所养,有违社会公德和人伦美德,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解决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领取难题,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取得法治教育、社会宣传以及弘扬中华民族美德的多重效果。
一、基本案情和调查经过
武山县某村村民张某女年老多病,其丈夫、儿子均已过世,孤苦无依,其依法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困难补等补助长期由居住在新疆的儿媳领取并使用,致使老人生活困难。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山县院)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线索,遂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张某女今年66岁,其丈夫已去世30余年,儿子于2017年意外身亡。儿媳林某带子女长期在新疆居住,因家庭矛盾不曾回来看望张某女。因异地搬迁拆迁,张某女长期独自居住在一间厨房改成的临时住房中,环境极其简陋。2018年辖区人民政府为张某女办理了“单人户”低保,享受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却将低保金直接发放至以张某女之儿媳林某为户主的一折通账户内,该账户存折由林某持有并支配,林某长期在外生活,并未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实际交付给张某女。张某女多次向林某索要无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一年大约1200元的养老金,处于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状态。
2022年3月30日,武山县院调取林某为户主的一折通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其家中从2018年2月6日至2022年3月12日享受的国家补助有:退耕补助、农村低保临时物价补、农村低保金、扶贫保、冬春救助资金、养殖到户项目资金、光伏扶贫报酬、免用电、参保资助等各项补助共计43341.4元,其中农村低保临时物价补、农村低保金、扶贫保、免用电、参保资助等多项补助均为张某女老人作为“单人户”低保对象专属享有的国家补助。张某女曾多次向所在村镇反映低保金被儿媳占用的问题,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张某女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长期被他人占有并使用,导致其本人生活困难,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对社会产生负面示范,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武山县院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老年人群体中低保金、养老金被子女或亲属领取占用、老人并未实际支配的现象并非个例,部分老年人碍于情面或自身身体、知识能力限制,无法自行主张权利,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状态长期存在。
2022年4月22日,武山县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规定向辖区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避免老年人享有政策、他人享有实惠的现象发生,并在辖区内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全部予以接受,迅即为张某女办理独立社保卡,确保低保金发放到位。同时,组织力量对全乡范围内低保发放类似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通过各村微信群、电子屏、横幅、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进一步在辖区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法治氛围。
在辖区人民政府整改后,武山县院对张桂女老人进行回访,“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我这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解决,我的低保金打到我卡里了,我真的太高兴了,我的心敞亮了,我的心病也好了!谢谢检察官同志们!”张桂女老人激动的向检察官道谢。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势在必行。
三、典型意义
制发检察建议从来就不是目的,推动问题整改、促进行业长治久安才是。实践中,有些公益事项量大面广,牵扯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如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应不懈探索的主题。
老年人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维护老年人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前述案件办理中,武山县院首先向张桂女老人了解实际情况,而后通过梳理研判、走访沟通、调查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有效夯实监督基础。针对老年人低保金被他人占有使用的问题,检察机关找准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切入点,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帮助孤苦老人索要回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生活保障金,既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助推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教育年轻人尊老、爱老、亲老,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件办理的思考
(一)检察公益诉讼何以介入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目前,“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尚未进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应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新领域。实践中,判断检察公益诉讼能否介入某一领域进行监督应当有一个根本标准,即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此乃检察机关介入的基础。所谓公共利益,系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之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从行政法意义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授权,秉承“法律授权必须为”的原则,保障某一社会领域内的公共利益。
首先,武山县院调查发现张桂女本人未实际享受到国家补助,该辖区内老年人群体中低保金、养老金被子女或亲属领取占用、老人并未实际支配的现象并非个例,部分老年人碍于情面或自身身体、知识能力限制,无法自行主张权利,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状态长期存在,符合“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这一特征。其次,如基本案情所述,现场调查发现该辖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完全的情形,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辖区人民政府作为组织落实老龄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对做好本辖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有工作职责。职责既明,公共利益受侵害情形尚在,相关单位有不作为之嫌,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监督。明确监督基础后,便面临监督方式的问题。本案中,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片面问题切入,全面问题整改”的方式进行监督,即以张桂女老人保障金为切入点,敦促辖区人民政府其尽快为张桂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单独发放账户,确保其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如何选择检察建议发送对象
被建议对象的选择,直接关系检察建议能否得到落实,需要认真研判、仔细权衡。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行政机关”的限定表述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一定语究竟该作何解释,尤其是某一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时,检察建议是发给某个主要的或主管的行政机关还是同时发给所有相关的行政机关?
具体到本案,《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天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委托申请、调查核实和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老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落实不到位,涉及部门包括属地乡镇及民政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是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委托申请、调查核实和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是直接责任部门。常言道,牵牛要牵牛鼻子。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经仔细权衡,秉持“一份检察建议解决一个社会问题”的理念,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其中特别强调其主管责任,建议对问题进行解决。通过紧盯乡镇人民政府的履职情况与及整改措施效果,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