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机制显成效 二十年积怨一朝被化解

内容提要:

刘某与刘某某为同宗姑侄关系,各自继承祖上四合院老宅各两座,刘某继承四合院北房一座三间,东房一座三间,刘某某继承西房三间宅基地,南房一座三间。双方共同享有共有院93㎡。因双方在拆旧建新过程中产生地界矛盾纠纷,镇村历年来多次通过上门调解、现场协商调解以及在镇司法所、村委会召开现场调解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做了大量协商调解工作,但是因双方协商未成功,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直到2020年6月1日,刘某再次提出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镇村干部早上9:00到现场进行调解,提出一套新的解决方案,再次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之以法,通过直接调解、间接调解、非公开单独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采取单方谈、双方谈、多方谈的办法措施,当场丈量地界四至,拉线定桩,再到司法所调解室公开“阳光调解”,历时9个多小时,直到下午6:30,最终双方都同意提出的最新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一、 案情简介

刘某与刘某某为同宗姑侄关系,各自继承祖上四合院老宅各两座,刘某继承四合院北房一座三间,东房一座三间,刘某某继承西房三间宅基地,南房一座三间。双方共同享有共有院93㎡。因双方在拆旧建新过程中产生地界矛盾纠纷,镇村历年来多次通过上门调解、现场协商调解以及在镇司法所、村委会召开现场调解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做了大量协商调解工作,但是因双方协商未成功,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

二、 调解过程

1999年,双方均准备拆旧建新,由县国土局和镇村干部出面调解,达成共识,将刘某某名下西房与刘某名下东房互换,将大门留在东边,处理达成共识后,在县国土局没有形成文字协议前,刘某到县国土局提出反悔,因此协议无果而终。2005年,双方又将矛盾提出,要求镇村协调处理,经镇村干部出面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2008年,刘某某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计划在自己的南房基础上重建房屋,并占用自己名下共有院部分建房,刘某出面阻拦,并提出共有院只能双方做共有院,不能将名下共有院建房,因此又产生新矛盾,经镇村干部调解未果,刘某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将自己能住人的三间房子拆除,将南房宅基地基础保留,双方矛盾加深。2009年,刘某准备拆东房重建,刘某某出面阻拦,因自己在2008年建房时,刘某阻拦导致房子没建成,因此刘某如拆东房重建,自己也要按计划将南房原宅基地基础上重建,双方互阻,矛盾又加深,房屋都未建成,镇村干部处理无果,意见不能达成一致,镇司法所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012年,刘某又将矛盾上访到县上,要求拆除自己名下东房重建,因东房当时已垮塌,刘某某又出面阻拦,还是保留2009年想法,要建都建,双方又互阻,经镇村干部出面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镇司法所再次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2019年,全市拆危治乱工作开始,因刘某东房垮塌,背墙倾向刘某某院子,对刘某某家人形成安全隐患,刘某某本人也多次向村上反映,要求拆除刘某东房,排除安全隐患,村上联系刘某本人多次,刘某本人对于拆除自己名下危旧东房态度强硬不拆除,镇村干部多次作工作,因存在矛盾纠纷,刘某一直不同意拆除。同年8月,司法所、村干部在司法所调解室一起共同对双方地界纠纷再次进行调解,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调解未成功。9月5日,司法所、镇村干部和刘某、刘某某及其家人在村委会进行了现场调解,提出两种处理方案。但双方互不相让,意见未达成一致。司法所提出,因调解已多次,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9月23日,国土所又到现场对刘某讲政策进行答复,对刘某,刘某某双方矛盾又再一次进行了现场调解,未达成一致。10月18日,县自然资源局又联合司法所,镇村干部对刘某、刘某某矛盾现场调解,并召开调解会,讲明政策,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协议未达成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2020年5月,刘某再次上访到县上,要求镇村干部给她解决问题,自己要重建房屋,镇、村干部出面又将双方当事人叫到现场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抒己见,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让刘某切实维护自身权益,镇村干部将刘某带到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援助中心,邀请了专业律师对其维权事宜进行法律援助,从法律、政策方面为她耐心讲解,解惑答疑。律师声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刘某本人同意后回家,说下一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2020年6月1日,刘某再次提出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镇村干部早上9:00到现场进行调解,提出一套新的解决方案,再次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之以法,通过直接调解、间接调解、非公开单独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采取单方谈、双方谈、多方谈的办法措施,当场丈量地界四至,拉线定桩,再到司法所调解室公开“阳光调解”,历时9个多小时,直到下午6:30,最终双方都同意提出的最新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

原东面属于刘某家的地方与西面属于刘某某家的地方互换,东面地界由刘某北房东面前山墙向东推1.25米,后山墙向东推1.28米为界。2.共有院南北宽8.6米,刘某由北向南占4.8米,刘某某占3.8米。3.西面原大门处及西面地界划分,由杜振荣东墙向东推7.2米为界。4.所在地上的树木及堆放杂物,双方按各自权属在一个月之内清理砍伐结束。

四、以案释法

此案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刘某与刘某某因土地使用权争议,即地界纠纷长达二十余年,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未成功,镇村干部对矛盾也跟踪协调二十余年,按照双方当事人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最终调解成功,达成协议。

分得开的疆界四至,分不开的手足亲情,长达二十余年的地界纠纷就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对多年来镇村干部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解决了他们多年以来想解决但解决不了的难题,认为此次调解处理的公平合理,维护了各自的权益。镇村干部多年来用自己的爱心、诚心、耐心践行了“人民调解员”的真正使命,切实做到了调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也充分发挥了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机制化解基层邻里纠纷、地界纠纷显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