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内容提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效的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通过组织听证会和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有效的践行了“打好生态环境保卫战”。促成以案释法、扩大公益诉讼检察社会影响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有力举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玛曲县齐哈玛镇哇尔义大队黄河边青藏高原土著鱼类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用家中自带的斧头将396株洮河柳树 (树干、树枝 )利用两天时间将其砍伐,砍伐后的柳木让家中的妻子和妹妹用绳子捆好帮忙背到黄河边上的草滩上。尕某用借来的车将分两天砍伐的柳木拉回了自家牧场,用做牧场围栏。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洮河柳,材积综合为4.873立方米,总价值为5940元。

二、调查和督促履职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部门案件移交后,及时受理审查尕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审查中发现,尕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其砍伐后一直未对该区域进行任何生态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2022年6月7日,本院对于该案进行立案及在正义网公告。

2022年7月8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尕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在第一检察部调取了尕某盗伐林木案一案的审查报告,发现玛曲县自然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行黄河齐哈玛段河岸植被监管职责问题,及时得到检察长批准后向该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要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结合本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木补植复绿方案,并督促侵权责任人及时补种林木,恢复生态植被;对恢复情况及成活率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进行反馈。同时,深入乡镇大力开展森林保护相关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护林、爱林的责任意识。8月8日收到玛曲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回复函及情况说明,明确其根据“谁毁林,谁造林”的原则,制定出树种设计、苗木规格、补植要求、整地方式及规格、造林季节五项盗伐林木补植复绿的方案;根据玛曲县气候特点,说明补植计划应在2023年5月中旬实施。今后工作中将会加大宣传力度,并要求管护人员加大管护力度,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8月17日下午,玛曲县人民检察院对尕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检察长亲自主持,邀请两名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林草专家及案件当事人参加。此次听证会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相关行政案件办理情况以及生态修复的必要性等问题展开。与会人员就听证的事实充分发表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致认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提出检察院及相关行政单位要以此案为抓手,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玛曲林木生长不易,对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的重要意义,争取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案件当事人对听证内容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做好补植复绿事项。

8月22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月20日,合作市人民法院对起诉意见给予全部支持,判决被告尕某在玛曲县齐哈玛镇哇尔义大队黄河边青藏高原土著鱼类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空间、林隙等处补植洮河柳792株,并保证补植成活率三年保持在85%以上。

三、要旨

地方自然资源局依法负有履行黄河齐哈玛段河岸植被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发挥办案主体作用,加强与自然资源局对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的补植复绿的保护。通过立案审理、社会治理类行政检察建议制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有效的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住了人民群众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