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将其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逐步收紧粗放型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数量,进而引发原来粗放型企业向银行无法获得贷款,这时就有个别企业企图通过关系人找银行发放贷款的相关人员,穷尽各种不正当手段让银行的相关人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这些贷款到期后企业无法偿还,导致贷款大面积逾期,对本地的金融领域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也衍生出大批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近期临潭县破获的马某魁、马某新、赵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中,涉案嫌疑人有17人之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733亿元人民币。
正文
2021年6月3日,临潭县公安局根据群众报案,组织精干警力精准研判、缜密侦查、精心经营,迅速查明一起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借名贷款”“冒名贷款”“甲贷乙用”“冒名保证”“虚构借款用途(农产品加工服务、建材批发、种药材种植等)”“违法向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等形式违法发放贷款案。
临潭县公安局组织专案组侦查人员在接触相关犯罪嫌疑人之前对该案涉及的证据材料(信贷档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接受证据材料、资金流向、资金用途、实际用款人(企业)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充分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完善证据链,保证了能将该案“诉的出去、判的下来”办成铁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组充分运用“四核实”技战法对该案进行研判:第一核实贷款交易背景,第二核实贷款资金走向,第三核实贷款申请人是否到现场办理贷款并在资料上签字捺印,第四核实银行系统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履则情况,实际使用贷款的人(企业)往往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与发放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拉近关系,达到获得贷款的目的。通过“四核实”的战法可以抓住贷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打击犯罪嫌疑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经查,2013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原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马某魁的直接授意下,在原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马某新,在原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赵某的积极配合下,临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王某梅、黎某刚、于某龙、吴某梅、孙某学、张某芳、李某红1、祝某庆、冯某东、赵某平、王某新、冯某英、温某荣、李某红2等17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借名贷款”“冒名贷款”“甲贷乙用”“冒名保证”“虚构借款用途(农产品加工服务、建材批发、种药材种植等)”“违法向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等形式,向孙某红等40人名义贷款人名下违法发放贷款84笔,单笔贷款资金有90万、300万、450万、490万不等,贷款期限有1年、2年不等,共计3.733亿元人民币,其中:已结清贷款共48笔(贷款金额共计2.09亿元人民币),已结清贷款本金1,586,864.12元;未结清贷款共36笔(贷款金额共计1.643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62,713,135.88元,贷款利息73,255,844.89,未结清贷款及利息共计235,968,980.77元无法收回。
临潭县公安局专案组侦查人员经过长达9个月之久的调查取证,现将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临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专案组在该案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将追赃挽损工作同步开展,截至目前,该案中追赃挽损金额达到647万元,协助清收不良贷款1.3亿余元,为临潭县平安建设添砖加瓦,对稳定临潭县金融秩序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打击了违法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有效的震慑了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以促进其还款力度,对“陇剑1号”专项行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启示与思考
一是临潭县农信系统制度机制形同虚设,不落实。该案件暴露出临潭县农信系统无视金融管理制度,背离党中央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对监管机构的部署要求置若罔闻,把国有金融企业当成“私人领地”。打着支持发展全县经济的旗号,盲目、违规、违法发放巨额贷款资金,临潭县农信系统的审贷委员会、风险委员会形同虚设,未落实发放贷款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临潭县农信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力,未对每一笔贷款进行跟踪监督,监管缺失。
二是临潭县农信系统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盲目服从。该案件暴露出临潭县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理事长马某魁的授意下,马某新、赵某的积极协助下,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营业部的信贷人员开始就编造贷款资料,审贷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的委员在没有召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情况下,就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同意发放贷款,相关部门人员没有认真审批贷款,严重违背贷款的相关合法程序,严重失职渎职,导致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银行资金的巨大损失。
三是金融系统和金融监管部门不作为,监管缺失。甘肃省信用联社、甘南州银监局按要求对临潭县农信系统开展的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导致临潭县农信系统金融风险隐患存在长达10年之久,不良资产多达14多亿元,演变为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危害全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导致作为国扶贫困县的临潭县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金融风险得不到化解。
四是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定性难。打击金融领域违法发放贷、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的法律依据相对滞后,司法解释尚未正式颁布,检察机关因法律依据不明确,对案件定性、犯罪认定方面有困难,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公检法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形不成合力。导致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不力,久拖不决,追赃挽损困难,形不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总之,该案件的侦破对保持临潭县金融市场总体稳定,妥善化解临潭县农信系统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作用明显。揭露出来了全省农信系统内部制度不落实,员工不依法履职,监管系统监管缺失等严重问题。同时也杜绝了临潭县农信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发放贷款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