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个人信息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新领域积极探索实践,针对被侵权不特定多数公民不知情或维权困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保护职能作用,通过刑事处罚+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一、背景和起因
2021年1月以来,庞某某从上线处非法批量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其“客服”李某将号码分包后提供给下线卫某某、孟某某、程某某等人,卫某某、孟某某、程某某等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号码层级提供给下线李某等“拉手”,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将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新型网络犯罪工作群(引流),精准实施诈骗、诱导虚假投资、网络赌博等,下线将拉人单数层级上报至庞某某助理王某处,王某统计单数上报庞某某,并进行部分资金结算。经查明,从庞某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4421317条,非法获利83493元;从李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1960626条,非法获利24300元;从王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2725523条,非法获利 18900元;从孟某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3458601条,非法获利22680元;从卫某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35351条,非法获利 1668元;从程某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22712条,非法获利1668元;从李某处查获公民信息电话号码67560条,非法获利 1163元。
2020年12月以来,卫某某从其上线处获取新型网络犯罪“二维码”,在凌某的帮助下,组建工作群组,发展下线李驰等人,李某在妻子的帮助下,又发展下线王某某、杨某某、邢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王某某又发展下线党某某,通过“地推(摆摊扫码送礼)”等形式,在各地大型超市及人员密集场所,以快手极速版、公众号推广为掩护,扫码领礼品为诱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查明,卫某某非法获利11313元, 李某非法获利17857元,王某某非法获利104432元,邢某非法获利100691元,孙某某非法获利16334元,谢某某非法获利65848元,杨某某非法获利51784元,党某某非法获利61776元。
二、做法和经过
(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庞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认为庞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部门。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庞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9月14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对庞某某等13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及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材料,查清庞某某等13人侵害众多不特定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实,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衔接配合,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被违法使用、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获得的利益等方面调查取证。2022年2月15日,经诉前公告,未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庞某某等1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的正常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被告人庞某某等人在承担罪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为进一步明确各侵权人获取的具体利益数额,检察机关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以各侵权人的总收入乘以利润率的方式得出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2022年3月10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庞某某等人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被告庞某某等13人承担民事赔偿共计58.2239万元。
(三)庭审过程。2022年8月30日,通渭县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网络直播。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启民等三人出庭参加诉讼,通渭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胜军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以及部分群众等2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案说法,对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目的、意义及使命等作了法庭宣传。
1.法庭调查
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经当庭逐一质证,充分显示所有证据来源真实、程序合法,各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益的民事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法庭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点围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庞某某等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与被告进行了激烈辩论。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对公益的民事侵权。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认定各违法行为人获利数额及计算方法。四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公益损害责任。庞某某等人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请求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积极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理结果。2022年9月9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当庭作出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庞某某等13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各自获利金额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用于公益事项支出。
三、成效与反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越来容易,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不法分子的恶意收集、使用的隐患也随之出现,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本案是定西市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有益探索。该案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的职能作用,警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人停止侵害,唤醒全社会公众个人信息安全维权意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职能部门主动履职的自觉。
四、探讨与评论
(一)检察公益诉讼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保护途径。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人民群众对加强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愈加强烈。但与侵害个人信息案件多发形成对比的是,被侵权个人受制于取证能力不足、诉讼成本高等极少选择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制裁的基础上增加民事责任追究,既能解决个人诉讼维权面临的成本高等难题,还可以通过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提高侵害个人信息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
(二)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实践样本。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在整体上还存在着立法滞后、实践理论研究不足、制度融合不够等问题,很大程度制约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是典型的实践推动立法的发展路径,但目前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随着办案实践逐渐丰富,越来越多“等”外领域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例进入公益诉讼关注视野,对于如何保护这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探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稳妥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拓展和深化,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公益诉讼提供依据,为后续国家立法提供有益实践参考。
(三)以法治课堂形式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独特作用。该案庭审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旁听,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充分展示了法检两院增进协作配合,主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作用,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