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诉”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法实践案例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骆驼城镇积极学习和借鉴“枫桥经验”,秉持“村级调解优先、法律诉讼兜底”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理念,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创新提出并实施“情理法诉”工作法,推动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社会力量和基层群众同向发力,走出了一条矛盾纠纷调解新路子,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实施背景

目前,社会利益格局加快调整,群众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矛盾纠纷的触发点增多,多元化趋势明显。从纠纷特点上看,呈现出从传统的家庭、邻里纠纷向带有经济利益冲突的纠纷转变,群体性纠纷逐年上升,许多纠纷形成快、易激化且组织化倾向越发明显。近三年来,我镇共收到民情报告单192期1832份,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99起,其中,生产经营纠纷46.3%,村务管理纠纷15.2%,合同纠纷9.6%,损害赔偿纠纷9.6%,山林土地纠纷6.2%,劳动争议5.1%,其余纠纷8%。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量不断增大,调解难度逐步加大,仅依靠简单的调解方式和单薄的调解力量,无法对这些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进行成功调解。

二、做法及成效

(一)以情感人,用好“情”字诀。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树立以情为先的理念,立足自身熟悉社情民意的有利条件,在具体实践中,充分运用情的“粘合剂”作用,带着情感去解决问题。在调解过程中讲人情、论社情,用感情、亲情、友情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悉心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修补情感裂缝、重归于好,切实达到“人言为信”的调解效果。我镇某村张某与妻子韩某某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丈夫张某甚至动手殴打妻子韩某某。韩某某反映后,镇司法所联合镇妇联、村调委会到韩某某家中,通过帮助回忆夫妻双方共同奋斗的生活点滴,夫妻双方消除了误会、增进了感情,使丈夫张某认识到殴打妻子的错误行为,最终,双方和好如初。

(二)以理服人,用好“理”字诀。要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不仅要动之以情,更要晓之以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偏听偏信。在调解过程中,要在全面了解纠纷争议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德行教化”。同时,搭建矛盾纠纷说理平台,组织村人民调解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组成评理团,在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求后,在当事人情绪缓和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判,引导当事人降低诉求期望值,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我镇某村农户在未征得本井外出务工人员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公用机井变压器架设到刘某某耕地内,刘某某返回后要求将公用变压器移出自家耕地,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进而发生矛盾。镇村调解人员通过从架设成本、农户便捷、邻里和谐等方面引导劝解刘某某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刘某某本着“得理也要饶人”“邻里和睦”的处事理念,同意让出耕地,使该矛盾得以完美化解。

(三)以法育人,用好“法”字诀。在情与理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释法析理、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同时,把人民调解与普法工作相互结合,将法律法规的宣传融入到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达到调解一事、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我镇村民寇某某在对承包的土地上喷洒农药时,误将农药喷洒到地邻李某某种植的洋葱上,李某某要求赔偿,寇某某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矛盾。镇村调解人员经过情与理的调解后,双方仍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镇村调解人员按照《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李某某洋葱实际损失情况进行了详细核算后寇某某予以赔偿。

(四)以诉止纷,用好“诉”字诀。矛盾纠纷经各级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时,运用“多维互动、多元互补、多方互联”的工作模式,发挥镇村公共法律服务站(室)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职能,为当事人提供“集约化、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同时,加强诉后回访工作,对诉后“案结事未了”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防止矛盾纠纷反弹。我县某镇雷某和李某在为我镇建康村周某家中安装彩钢棚时,雷某不慎从墙头摔下坠亡。雷某父亲要求李某承担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李某以其与雷某系合伙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为由,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发生矛盾。镇村调解人员调解未果后,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经双方同意后,该问题导入司法程序,最终得到了妥善化解。

“情理法诉”工作法适用于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消除,能够高效、快捷、稳定地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真正达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的良好效果。该工作法运用以来,我镇各级调解组织运用“情理法诉”工作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52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9.4%。近年来,全镇未发生进京、赴省、到市等越级和非法上访案件。信访案件在规定的答复时限内全部给予回复,实现了信访答复意见“零”复议。

三、问题探讨

随着进一步的实践运用,“情理法诉”工作法运行成效逐步显现,但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情理法诉”工作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二是村级调解员队伍不够稳定,年龄结构不尽合理,法律知识欠缺,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不相称;三是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认识还不足,不同程度存在信“访”不信“法”的问题,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成效与群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

四、实践启示

如何更好地运用“情理法诉”工作法,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实质作用,还需持续深化。

(一)夯基础,提升调解水平。镇综治中心要不断强化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将“情理法诉”工作法作为全镇乡村治理“大创新”的标志性工程,在深入走访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总体框架。在组织领导上,建立党政主导、站所主责、村级主抓的领导工作格局,切实保障调解工作有质有序开展。在建设内容上,逐步解决“情理法诉”工作法在运用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在积案化解上,持续完善信访协调联动、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设立不同等级,逐案分析,因案施策,逐一化解。

(二)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选任优秀党员、退职老干部及在本区域内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的人士担任调解员,不断充实人民调解队伍。持续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发挥好服务群众、信息收集、矛盾化解等职能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有效工作载体。织密织牢以镇党委政府为轴,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为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面的人民调解网络,实现矛盾纠纷梯次化解。整合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应急管理所等站所力量,建立“中心吹哨、站所报到”的工作协调制度,全面实现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

(三)抓管理,健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引领作用,推动村级力量多元参与,让身边人解身边事,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做到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处前,调处走在激化前。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制定严密排查措施,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和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流、汇总、登记。健全矛盾纠纷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矛盾纠纷定期汇总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健全矛盾纠纷回访机制,对已调处的纠纷进行回访,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四)重宣教,增强法治意识。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作为矛盾预防的最佳方法。在具体工作中,继续推广完善“一庭三所”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将法律知识宣传融入到矛盾纠纷化解中。健全完善镇村综治中心服务功能,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待、一条龙调处、一揽子化解”。深入开展法律“八进”活动,促进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用好用活“两微一端”宣传媒介,建立全覆盖法治矩阵,真正使“两微一端”成为增强群众法治意识的新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