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村民陈某在其承包地焚烧玉米秸秆时,因风向突变,导致邻居李某某承包地内种植的三亩多油松全部点燃过火,双方经多方协商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因双方对受损树苗数量、价值分歧较大,李某某要求对损失进行鉴定,经联系,按照起诉标的,鉴定费用至少在5000元以上,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让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信服,办案法官组织双方邀请村民、亲属在损害现场巡回开庭审理,双方对烧毁后残留的树苗根部进行清点,确定了树苗数量,还当场商定选定平均冠径、树高的树苗为样本,双方提供苗木供应、经营商和熟悉树苗市场价格的个人、单位等要素。最终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后确定了损害树苗单价从而对损害价值确定后依法作出了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且被告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标题:李某某诉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勘查 清点 调查 鉴定 诉累
【背景和起因】
2021年3月26日15时10分许,陈某在自家承包地焚烧玉米秸秆时,因风向突变引燃玉米地西侧的荒草,进而引燃与陈某家承包地上下相对方位李某某家栽种的油松树苗承包地,造成李某某家种植的油松树苗全部被烧,损失严重。事故发生后,陈某及时报警,华亭市应急管理局火灾事故调查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对陈某、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得出火灾形成原因为:李某某家油松树苗部分过火,油松树苗地东侧与陈某家玉米地接壤处荒草部分过火,油松树苗地东侧与陈某家玉米地接壤处荒草部分过火,油松地上空无架空电线,当天气温6摄氏度至14摄氏度,晴天,未发生雷电,起火部位为华亭市山寨回族乡西街村北沟社李某某家油松树苗地东侧陈某玉米地内部,起火点为陈某家玉米地西侧,火灾原因为陈某在自家玉米地焚烧玉米秸秆时,风向突变引燃玉米地西侧荒草,进而引燃李某某家油松树苗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和本社社长单方对受损油松树苗进行了清点统计,盘点共有20400棵树苗烧毁,李某认为,树苗每棵株径5-8厘米,冠径一米五至两米,树高为一米五至两米,每棵市场报价6元至8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42800元。因李某某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某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认为李某某清点树苗时没有第三方参与,清点的数量过多,按照每亩定植3000株计算,最多有9000株;定损价格过高,其了解油松树苗的价格每株在0.3-0.5元。后李某某申请对受损树苗价值和数量进行鉴定。
【做法与经过】
华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害发生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损害结果的确定即烧毁树苗的数量、价值,因损害的树苗残留物尚在,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第三方进行了现场勘查清点,经双方共同清点并确认,损害树苗的数量共计12800株;对于烧毁树苗的价值,双方同意并选取大小适中的单株树苗样本,由本院依职权走访后确定单株树苗的价格,计算损害的价值,经本院走访华亭市西华镇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称涉案油松当前市场行情较差,价格与树冠大小成正比,市场价在2到3元之间,若树苗种植过于稠密,价格在1元左右;走访华亭市林业局山寨林场,称市场对油松需求较小,收购的商贩也较少,价格疲软,辖区种植群众多数反映只要出卖腾出耕地就愿意出卖,样本油松价格每株不到2元;走访原告提供的东华镇王峡口村某树苗种植户,称近几年油松市场需求较小,只有树形较好的树苗能够出售,曾为原告家介绍过客户,当时能够看上的仅能装两车约4000株,每株包含挖出、装车人工费用2-3元定价7-8元,其余的树苗树形较差,销路不好;结合走访了解的情况,对原告曾联系出售的约4000株树苗参照当时收购价减去人工费用单株按5元计算,其余树苗因油松类树苗现市场需求量较小,原告种植的树苗较为稠密,价值较低,单株酌情按1元计算;综上本案原告的损失共计4000株×5元+8800株×1元=28800元。裁判结果:被告陈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苗木损害损失共计28800元。
【成效与反响】
本案结案后,办案法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以办案为例,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让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信服,办案法官组织双方邀请村民、亲属在损害现场巡回开庭审理,双方对诉讼标的进行核算确认,并邀请了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民自治组织人员见证。在办案法官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并劝慰双方相互理解、与邻为善,平和地解决了矛盾纠纷。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次审理,体现了基层法庭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功能价值,对于解决“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探讨与评论】
一起起诉标的十多万,结案标的不到三万元,矛盾大、积怨深的损害赔偿案件,如果办案法官机械办案,按照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定分明、审理过程也必定轻松,但鉴定机构的鉴定有其计算公式的局限性,且高昂的鉴定费用不仅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可能引起群众对司法温度的诟病。本案通过巡回审判,深入群众、深入现场,争议双方共同现场清点受损树苗数量,共同协商选定确定单价的树苗样本,共同提供苗木供应商信息,再由法院调查取证后计算损失,诉讼双方直观的参与到了司法全过程,对裁判结果信服的同时,感受到了司法的为民、公开、中立,体会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利用处于社会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离得最近的地缘优势,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准确把握群众诉求,积极倾听群众呼声,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探索有效、便利、更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真正将法官认为的公正转化为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公正,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