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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应急物资管理现代化,委员代表有话说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长郑军——

建立应急物资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

■ 本报记者 贾振

应尽快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体制配套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能力,让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面对重大灾害,应急物资如何用最短时间依法完成采购?如何保障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有序高效?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长郑军就此提出提案,建议加快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采购管理制度。

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在应急物资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郑军指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区优势产业不同,在面对重大灾害时,进行应急物资采购往往涉及多个省份之间的资源调配,给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应尽快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体制配套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能力,让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社会正常运行状态下的采购行为,而不包含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郑军指出,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要做到有法可依,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郑军建议,明确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的启动条件。政府实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不能随意决定,而应由中央、地方政府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后,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启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围绕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郑军就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他指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可以结合风险级别和紧迫程度,确定相应的采购级别,不同的级别可适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流程,采购应兼顾效率和竞争性。

当出现相应的风险事件时,即可启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机制,授权相关采购人实施相应等级的应急物资采购,并根据采购级别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招标期限,减少决策时间,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同时,也应避免过度使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机制。

郑军建议,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要注重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的使用,借助信息化技术在国家层面构建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电子化平台。结合应急保障需求,建立应急物资采购品目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定期更新,优胜劣汰,形成稳定可靠的应急物资供应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黄美媚——

加快补齐短板 推进应急物资管理现代化

■ 本报记者 虞政

应当建立跨部门、多平台结合的应急物资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各部门、各级政府应急物资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等进行统筹协调,实现应急物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满足突发事件下的大范围调配、生产能力动用等需求。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的组织对抗疫物资分配效率低的问题受到了舆论诟病。可以说,这次疫情暴露出不少地方政府在应急物资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国应急物资管理现代化水平急需提升。”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职工黄美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缺乏统筹协调机制

“去年,我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建议。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不少疫情重灾区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物资一度十分紧缺,紧急进口和调用工业防护物资又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标准不相协调的问题。”黄美媚说。

黄美媚所在企业生产的反光材料属于应急物资的一部分,这让她对这一行业有了更多的认识。

经过调研,她了解到,目前我国应急物资管理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缺乏统筹协调机制。目前,公安、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多个部门,都有所属职能范围内的应急物资管理权限。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通常需要多个部门联动,这时如何协调调用不同部门管理的应急物资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国家缺乏应急物资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目前的条块分割管理模式并不能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需求。”黄美媚说。

二是缺乏标准与规范。我国已发布的标准与规范多集中在应急物资产品的技术领域,如消防、个体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等,但是诸如应急物资的定义、分类、储备等跨领域跨行业的管理标准存在缺失,也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不能很好地满足应急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需要。

三是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黄美媚表示,目前不少基层政府存在“备就是买”的观念,没有发挥互联网配送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发挥好流通过程储备的作用,没有合理进行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布局,更没有进行信息化管理,导致出现应急物资储备底数不清、管理不到位、调用不精准等问题。

推进科学化标准化管理

黄美媚认为,应急物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做好应急物资管理工作需要关注生产、储备、调度、运输、配发等各个环节。应急物资管理标准对于建立统筹协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和技术要求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应急物资管理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的有力手段。为此,她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她建议,应当建立跨部门、多平台结合的应急物资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各部门、各级政府应急物资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等进行统筹协调,实现应急物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满足突发事件下的大范围调配、生产能力动员等需求。

二是加强应急物资标准化管理。根据应急资源管理工作需求以及本次疫情应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漏补缺,建立协调统一的应急物资管理标准体系,推动依据标准开展应急物资管理,形成全链条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支撑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配、运输、分发等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

三是加快建设应急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在建立平战结合的新型应急物资管理标准体系基础上,应用信息化、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立基于应急物资分类分级与编码、应急物资信息描述、应急物资认证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应急物资科学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物资是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物质保障,希望我国能加快推进应急物资管理现代化工作,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黄美媚说。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

授予地方政府临机决断权 应急物资储备与考核挂钩

■ 本报记者 虞政

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不少地方还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

“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情况来看,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还不能满足当前形势需要,急需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周洪宇认为,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为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带来了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

存在三方面问题

周洪宇认为,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和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是目前一些地方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三方面主要问题。

“应对突发事件时,由于信息发布不及时,往往导致谣言四起,严重扰乱视听。”周洪宇举例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民众诟病武汉市政府没有及时发布疫情最新信息,其实地方政府也有苦难言。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也就是说,未经授权,地方政府无权向社会公布有关传染病的信息。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法律和制度束缚了人们的手脚,就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周洪宇说,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都是创造条件,使一线发现的信息能够迅速让社会公众知道。“这是公众能采取相应措施的基本条件,没有准确信息,就没法采取得当措施。”周洪宇说。

在周洪宇看来,地方政府的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往往导致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置及应对能力不足。他表示:“在实践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难以预估,责任主体多样容易出现推诿扯皮,极易错失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周洪宇认为该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不一致,存在“打架”现象,需要做好衔接,强化一致性。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暴露出我国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基本物资方面储备不足,甚至储备很少的问题。”周洪宇表示,除了应对传染病外,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等所有突发事件都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

提出四点建议

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周洪宇提出四点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步伐。

建议修改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关于传染病信息可先行发布,并上报上级部门。”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但专业人士就事态发表善意评论除外。”

“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对待,这样才能鼓励一线群众说出问题和事实,即使表述不是很准确,也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周洪宇说。

建议调整有关主体的责任,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七条第四款删除。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周洪宇认为,应让地方政府成为突发事件应对的唯一主体,授予其临机决断的权力。“时间就是生命,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及时采取行动最重要,有利于充分统筹动员各种社会资源。”

对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周洪宇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原来的条文缺乏执行力。这一举措必须与地方官员和政府的考核挂钩,才能落地见效。”周洪宇说,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制度优势,要以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巩固利用好这一优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