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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疫情防控网扎得更密更牢

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疫情形势变化,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及时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稳步向好、有序推进,国际疫情仍在不断蔓延。对此,国内疫情防控工作亟须适时调整和完善,加强对境外输入疫情的管理工作,从科学依法防控的角度筑牢境外疫情输入防线,有效巩固国内防疫成果。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施行,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紧急状态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要把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乃至较长一段时间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在防范为主、程序规范、报告及时、处置专业基础上,依法有效做好境外疫情防控工作。

设立针对性的程序规则。境外输入人员多是外籍或有国外旅行史的旅客,人员的国籍较为复杂,通常来自全球多个国家,可能涉及相关境外人士、海外人士、入籍华人、留学生等,或配偶来自海外,国籍问题、制度背景、文化背景差别很大,各自参考的政策不尽相同。依法设定程序规则是解决复杂化、差异化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需加紧制定和发布关于境外疫情防控的制度文件,强化落实外防疫情输入的重点任务,确立涉外人员的健康检测、防控流程等基本规则,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明晰有境外旅居史与接触史人员所需遵从的规定及应履行的义务,例如,如实登记人员信息、核查近期出行轨迹等,确保疫情防控有法有规可依,责任压紧压实。

织密外防输入的法治之网。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量刑。为了确保入境旅客的健康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尊重境外人员的生活环境和风俗习惯等,实施精细化管理,体现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为保证制度规则的刚性约束,《意见》加大了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惩处力度。例如,对隐瞒境外旅居史妨害疫情防控,涉嫌拒不执行相关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适当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做好人性化的宣传沟通。境外人员长期生活在国外,长久的国外生活认知与特定时期的硬核防疫措施有时会存在差别。因此,应加大对国内疫情举措的宣传力度,做好外事工作的对接服务,协调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机构,明确告知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充分照顾入境人员的合理关切,尊重其宗教和风俗习惯。对涉及外籍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制作多语种版倡议书、宣传海报张贴至各社区和物业小区。同时,加强与外事部门联系,共同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

完善衔接性的配套举措。要完善各部门防控策略协调机制,形成组织体系之间联防联控的闭环管理。一方面,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要形成闭环,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另一方面,外事、海关、边检、交通、卫生健康、机场、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做好应对特殊情形的准备,特殊情形无特定依据时可先用私权利协商、沟通,必要时,动用行政权力和管理程序。

做好医疗政策精细化衔接。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则,精细化衔接本国国民与境外人员差别待遇的法律依据,针对医学隔离观察和医疗诊治费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保障,明确不同类型入境人员的疫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做到医疗政策有效对接。当前,各地针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医疗费举措较为一致,多是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这一规定执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购买商业保险的境外人员而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若经认定属于困难人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持续向好形势发生逆转”。面对国内国际疫情形势变化,要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把疫情防控网扎得更密更牢。

(作者:文宏,系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