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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栏 | 王川兰: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的路径选择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报告进一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从中可以看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背景分析

社会组织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2018年全国社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上的介绍,我国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已达39.3万个。从具体领域来看,社会组织涉及教育、卫生、医疗、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和精准扶贫等领域,覆盖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社会组织正日益成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力量,尤其是逐步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服务的主力军。

同时,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交织化的今天,社会组织可以充当政府和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从而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尚处于初期阶段,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特征,政府和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认识还不充分,这些都限制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因此,通过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教训,改进和加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可以帮助我们对影响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的内在因素和外在限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能对症下药,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之路。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完善外部立法体系与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

当前,我国在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规范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这方面,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可以为我们参考借鉴。

 如在美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以税收为重点,管理的法律框架亦以税法为基础。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社会组织需要向联邦税务局报告财务情况,如果它申请获得了联邦税法第501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资格,则由税务局负责审查核准。

而英国政府则通过建立制度化伙伴关系的方式鼓励推动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其做法是由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代表于1998年共同签署了一份《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这不是一个法律,而类似一个备忘录,但其重要意义在于它经过广泛的讨论,由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共同协商达成,共同签署遵循,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限,为双方今后的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和行为依据。

而我国香港的社会组织在立法方面形成了以《社团条例》和《公司条例》为主,以《税务条例》、《合作社条例》、《职工会条例》、《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公益金条例》等众多法律为辅,合力发挥优势的制度体系。 

综合各国经验,可以认为对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化建设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要根据现实条件和基础,对现存的碎片化的法律进行修订归并和更新,并将之作为社会组织的基础性立法,同时辅以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而形成基础立法为主,各相关立法互相配合的复合立法系统,这样才能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全面推进提供法制保障,创造法治化治理环境。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内部也会发生志愿失灵和信任危机。如果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出现欺瞒、腐败和违规违法等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组织自身生存,更会引发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公信力和合法性的质疑。因此,对于规范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环节而言,社会组织必须提高其内部治理水平,建立依法自治的组织结构和责任机制。

 通过社会投资、配比资助等社会创新形式开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社会治理的基础品性就是主体多元平等,强调的是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与责任共担,而不是以政府为绝对力量或惟一力量[1],其中如何构建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合作平台是一个关键难题。

具体而言,可以努力探索政府、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三方协同推进社会治理的新形式,进一步凸显三者在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互补与角色重构。

其实质在于以社会投资来解决根本问题,透过慈善投资的方式,可以摆脱以往的“施舍性质的济贫院方式”,是一种更为积极、创新及效率标准下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模式。

例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渐发展出一种较为成熟有效的社会投资模式,即由专业管理顾问公司或者各大银行设立的公益创投基金,设立公益创投计划,由专业人士和独立研究评估来选择和决定社会组织对慈善资金使用,服务于社会慈善资本与政府及社会组织,帮助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资金来源问题。

以新加坡为例,其政府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九个社区发展议会,吸引各类私营机构参与,帮助动员草根阶层的资源支援社区发展。新加坡通过制定“社区发展议会企业伙伴合作按额资助计划”,规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必须与当地的“社区发展议会”和一个企业伙伴或赞助者组织活动,并承诺向它提供特许经营权、管理技巧或培训方可得到资助。企业伙伴每资助1元,“社区发展议会”就按额资助3元,以此激发民间慈善资本的投入积极性等。

新加坡模式或英美等国家的社会创新投资其本质在于大力发展社会慈善资本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部门”的形成[2]。通过在社会治理领域加强对社会服务行业的社会性投资,推动包括政府、公益性或社区发展银行、商业性信托机构,公益基金乃至个人等多种投资主体的共同参与、支持和发展社会服务组织与服务项目,一方面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与福利需求,同时可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让就业困难人员获得更多参与工作的机会, 实现社会治在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

探索建立普适性的社会服务质量标准和差别化的评估体系,提升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绩效

虽然近年来大陆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是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重要保证的评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而香港作为较早建立现代治理体系的地区,其社会组织发展至今已经有140多年的历史[3],香港在建立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标准方面的一些经验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1.高度概括化的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服务数据发放、检讨及修订政策程序、运作及活动记录、人力资源、评估及收集意见等等。2.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评估体系。在遵循服务质量标准的同时,香港政府还考虑到不同类型、不同主营业务的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服务评估方案。3.严格的评审制度。社会组织每年都需要根据上述标准提交自我评估报告,而政府每三年会对服务进行外审,若评审不合格,则对该社会组织的资助就会取消。

我们认为,在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评估体系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同时,我们既需要考虑到社会组织的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也需要考虑到各个社会组织的共性和特性。

借鉴香港的做法,我们要立足于社会组织的共性,探索出一套普适性的服务质量标准;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出具有不同侧重点和指标权重的评估体系。此外,在从服务能力、组织效率、管理规范、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动态评估时,要充分发挥外部评估的“倒逼”机制促使社会组织强化内部管理以增强其自我评估、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促使社会组织改善参与社会治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绩效。

 重塑社会组织监管流程与机制,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体系

 如何监督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实成效、避免公益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当前学界、政策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难点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的监管模式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美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其非营利性的审查及其财务活动的监督。对申请免税的社会组织,美国税务局要求其每年报送“990表”,而“990表”的内容包括了机构成员、理事、项目活动、收入和支出、内部规章制度等。

而美税务局每年都会对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状况进行抽查或突击检查,如果被发现有营利行为或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以及不当财务支出,其免税资格会被取消。此外,美国还充分利用司法监督作用,每个州都设有专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副检察官。副检察官负责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可疑行为进行调查,如果违法行为证据比较确凿,其有权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监督和第三方评估方面,美国也同样走在世界前列。

例如,慈善导航(Charity Navigator)作为美国使用最广泛、最具权威性的第三方独立评级机构,为捐赠方提供公益慈善组织在治理与管理上关于透明度和问责度的评估。该机构于2001年由两个美国人建立,最初为1100个慈善机构提供财务评级,目前接受该体系评级的机构已超过5400个。慈善导航的范围覆盖全美,为了保证慈善导航的独立性,不向用户和被评级机构收费,也不接受任何接受评估的慈善机构及其捐助者的捐款。在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时,不依赖于用户的口碑评价,而是通过调查和数据监测完成评级,从而确保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联系到我国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发展的现实状况,可以通过倡导形成对社会组织进行公众问责的社会环境,探索政府依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监督模式,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优势互补;

此外,不断完善“宽进严管”的监管体系,在降低社会组织进入门槛、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严格社会组织的等级年检、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比例,建立社会组织的财务审查、过程监管以及随机抽查制度,最终从监管角度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