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倡导赡养新风 创新市域社会治理

漳县开展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专项整治行动

2020年6月4日,漳县三岔镇调委会副主任、司法所所长李春芳同志在在深入农户开展扶贫工作时,排摸出一老奶奶无人照管,她们通过交流沟通后才知道她叫杨锁苗,今年97岁,无人照顾。经过漳县赡养老人联合工作组依法调解,杨锁苗老人的四个儿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杨锁苗随其次子杜军成生活。二是杜晚成、杜顺成、杜五娃每月10日前将杨锁苗赡养费300元/月交付杜军成,自2020年6月起执行直至杨锁苗去世。三是杨锁苗去世后丧葬事宜在杜军成家由杜军成负责操办,丧葬费用由杜晚成、杜顺成、杜五娃平均分担。四是杨锁苗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杜晚成、杜顺成、杜五娃平均分担。该协议书已送漳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同时,三岔镇人民政府承诺由村委会上门为杨锁苗办理申请临时救助。一月后经过回访,杨锁苗老人住在宽敞明亮的大房内,由二儿子杜军成和媳妇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其他儿子也履行承诺,按时把自己赡养母亲的300元生活费交付给他们夫妻使用,从此杨锁苗老人再也不愁没饭吃、穿衣,真正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

一、背景、起因

2020年6月4日,漳县三岔镇调委会副主任、司法所

所长李春芳同志在在深入农户开展扶贫工作时,排摸出有一老奶奶无人照管,她们通过交流沟通后才知道她叫杨锁苗,今年97岁,无人照顾。

李春芳立即向镇主要领导和县赡养老人联合工作队队长朝爱军同志做了汇报后,向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协调政法各部门派人,立刻一支由县委政法委、公、检、法、司、民政、三岔派出所、司法所及驻村干部、扶贫工作队、村干部等18人组成的联合工作队赶赴现场进行依法调解。

杨锁苗,女,生于1923年5月6日,家住漳县三岔镇瓦舍沟村四社,农民。杨锁苗育有五子四女(已经全部出嫁),其丈夫在十年前就去世了,除长子已去世外,其余四子都已有孩子分家另过全部,他们都以各种理由不愿承担母亲杨锁苗的赡养义务,现杨锁苗本人独自居住在五儿子杜五娃以前居住的家中。由于杨锁苗已97岁高龄,失去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均无人照顾,而一直与杨锁苗居住的五儿子杜五娃已于2020年4月份举家搬迁至新疆伊利县居住、生活,为此,杜五娃四兄弟就母亲杨锁苗的赡养义务发生纠纷。          

二、做法与经过

联合工作队达到现场后及时介入调解。首先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记录,然后一方面稳定当事人杨锁苗的情绪,了解她的诉求:杨锁苗一生共生育五个儿子四个女儿,长子已去世,有妻子和子女,还有四个儿子,杜军成、杜顺成、杜晚成都在本社居住且都有妻子和子女,有三个子女是人民教师,有两个子女是事业单位的干部,生活条件富裕,有四个子女还在县城买了楼房居住,她希望四个儿子能够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另一方面立即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地调查工作。通过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后得知了他们四兄弟就母亲杨锁苗的赡养义务发生纠纷事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把赡养责任推卸给政府、社会,致使被赡养人杨锁苗出现生活困难;二是子女居住在新房或楼房中,而被赡养人杨锁苗仍居住在有安全隐患的危房中;三是四个儿子的子女都嫌老人邋里邋遢,不愿与杨锁苗同住,致其生活困难;四是子女对年迈的母亲杨锁苗进行歧视甚至生活虐待、遗弃等严重失德或违法;五是与杨锁苗分户另过,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六是子女长期在外居住或务工,对留守老人的生活困难长期不管不顾的;七是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法律法规规定,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情形的。调查结束后,在瓦舍沟村村委、联合工作组针对上述七种情况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进行分组入户分别对杜军成三兄弟开展思想教育,督促其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开展敬老爱老教育和“一对一”、“多对一”的法治教育,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规劝子女赡养老人是子女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谁来赡养老人?三兄弟各执一词,在调解室吵了起来,场面接近混乱。

调解员现场沟通中努力寻找突破口,采用各个击破的办法,从不同的角度分别给当事人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对规劝效果不明显的,重新组织工作组进行思想教育。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对四兄弟进行劝导,经过听取的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后,四兄弟从思想上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门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们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三岔镇人民调解员和公、检、法、司、民政、村委会多方见证下商定了赡养协议细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调解后,经杨锁苗本人同意,四个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杨锁苗本人的意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四人分别在赡养协议书上签字捺印确认(杜五娃通过电话授权杜晚成代签),具体的调解结果是:一是杨锁苗随其次子杜军成生活。二是杜晚成、杜顺成、杜五娃每月10日前将杨锁苗赡养费300元/月交付杜军成,自2020年6月起执行直至杨锁苗去世。三是杨锁苗去世后丧葬事宜在杜军成家由杜军成负责操办,丧葬费用由杜晚成、杜顺成、杜五娃平均分担。四是杨锁苗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杜晚成、杜顺成、杜五娃平均分担。该协议书已送漳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同时,三岔镇人民政府承诺由村委会上门为杨锁苗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最后,老人和四个儿子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工作组的调解都非常满意,并再三表示感谢,四个儿子都表态说这样的事情以后再也不会发生。调解完毕,老人的二儿子杜军成就将老人接回家中。临别时,老人流着眼泪紧紧握住调解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一月后经过回访,杨锁苗老人住在宽敞明亮的大房内,由二儿子杜军成和媳妇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其他儿子也履行承诺,按时把自己赡养母亲的300元生活费交付给他们夫妻使用,从此杨锁苗老人再也不愁没有饭吃、没有衣服穿,生老病死落到实处,真正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

三、成效与反响

此案成功调解,充分显示人民调解工作在此案中发挥出的自身职能,它扎根基层,深入群众,有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此案在当地引发强烈热议,由于当地政府和各级组织重视程度高,调解迅速,教育面广,社会反响大,对那些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子女敲响了警钟,让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自醒自警,用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工作组各部门,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大力宣传督促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行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子女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的减少赡养人和被赡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探讨与评论

我国自古就有赡养老人的美好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在调解子女从赡养一类纠纷时,要对其子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他们,让他们感受到道德舆论的强大力量,让他们怀着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去看待纠纷,换位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之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为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屡见不鲜,为追讨赡养费,老人不惜与子女对簿公堂。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大多数是通过调解解决此类纠纷,也有极少部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使问题得以解决。究其原因,在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底线丧失。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如果调解不成,就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