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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宸舸: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化研究——以“枫桥经验”为例

 [摘  要]:标准化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路径。“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是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标准化在“枫桥经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诸暨市枫桥镇的标准化工作,在实现精细化治理目标、将标准化和智能化相结合、利用标准化对乡村自治予以规范三个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准和标准化有其局限性,所以自治、德治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要谨慎。因为标准与法律的关系密切,标准对法治具有补强作用,所以将标准化和法治化相结合,通过标准化实现法治化,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之一。

[关键词]: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法治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社会治理涉及面广,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城乡社区的和谐稳定。近年来,中央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政策逐渐明朗和确定。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融合。” 2017年9月,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中央政法委提出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的社会治理目标。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乡村振兴战略时,对“三治”的表述顺序做了微调,将自治放在首位,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代表,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是新时代政法综治战线的“金字招牌”。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2018年1月,总结、提炼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2018年11月12日,中央政法委在浙江绍兴召开纪念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会议并强调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枫桥理论”即“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包括内涵特征论、治理方式论、治理领域论、治理体系论、治理成效论五个方面。“枫桥经验”是与时俱进的经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其核心是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努力构建基层社会善治新体系。“枫桥经验”综合运用乡村自治、政社互动、协商共治、乡贤参与、组织承接、司法保障和“互联网+”等方式,努力承担国家治权下沉后基层社会治理的责任和使命。“枫桥经验”涉及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在过去,其主要运用于公安、综治、维稳领域。党的“十八大”以后,“枫桥经验”从传统乡村治理向城镇、社区治理延伸,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环境治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企业治理和网络治理方面均有新的实践和经验。目前,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乡村文化建设体系,在治理模式、治理能力、治理标准三方面显现成效,基本形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文化品味优先提高的治理模式。“枫桥经验”显著提高了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包括规划、治理结构生成与运行、治理过程监管、治理效果评价的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枫桥经验”已经率先建立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体系。2014年以来,“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制定了22项标准,基本建立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体系,这是“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工作的尝试,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技术性规范的创新。

本文拟将“枫桥经验”的标准化实践放置在上述政策、实践背景下,思考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场域内,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标准化工作有何创新、有何局限,反思标准和标准化对推进法治、德治、自治的意义,进而连接国家标准化战略和法治化战略,探讨标准化和法治的关系,研究标准化对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重要意义。

一、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标准化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路径

标准属于一种社会规范。2015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标准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可见,立法、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定、团体章程等都属于广义的标准。而狭义的标准是指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作为一种类型化的思维方法,对重复性工作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与改进标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坚持问题、需求和目标导向,推动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实现共治的过程。2006年7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杭州和浙江省经贸委考察工业经济时就提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同年9月27日,在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报送的《加强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调查与建议》中,习近平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加强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取得实效。”习近平同志到中央工作后也经常提及标准化,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标准化思想。

标准化是我国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标准制定主体和制定过程正趋于高度分散化,并有许多证据证明,分散化有助于细化对企业和政府的规制要求,并且相较于政府规制而言,这种规制似乎能更加节约成本,且更具有专业性。”中央高层已经明确将标准作为规制的工具,作为政府监管市场以及各主体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手段。2015年3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文件]明确将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定位,要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从此以后,标准化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标准化+”成为我国各行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该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中央与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该《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力争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2035年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之,标准化为政府自身改革和政府管理社会提供了一种科学性、技术性解决思路,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

(二)标准化在“枫桥经验”治理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标准化有利于宣传、推广“枫桥经验”。要做好“枫桥经验”的普适化和宣传推广,就必须将“枫桥经验”制度化、理论化。标准化为“枫桥经验”的形象塑造和价值输出提供了保障,为经验的宣传推广提供了便利条件。“枫桥经验”通过标准化,可复制、可推广、可传承、可追溯,有章可循,也大大提高了其可操作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标准化提升了枫桥镇自身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成为诸暨市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风向标,作为浙江省推动“标准化+”基层社会治理的蓝本,引领了全国各地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的新走向。

第二,标准化是反映并检验“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核心要素之一。治理标准就是评价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在过去,基层社会治理的考核、评估与奖惩存在较大随意性、主观性。标准化有助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和奖惩。通过标准化方法,科学设置量化的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换算方法,使得赏罚有度、奖惩分明,能激发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二、“枫桥经验”标准化工作的尝试和创新

(一)标准化工作开展的背景

浙江省在我国较早地实施了标准化战略。2007年10月,浙江省政府根据习近平同志关于标准化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后来又出台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TC/SC)等法规规章、标准化工作政策及制度体系,对标准化战略进行顶层设计和逐层分解。近年来,浙江省以创建“平安浙江”为主要抓手和载体,通过标准化推进机制,促进公共、市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监管部门以及公众代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针对浙江综治、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建设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进行规范,对“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新做法、新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

浙江省诸暨市也长期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基层社会实际的相关标准,并得到浙江省乃至国家的肯定和推广。在“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诸暨市枫桥镇,因为要不断满足全国各地学习“枫桥经验”者的现实需求,该镇较早开始谋划、制定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2014年4月,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84号文件批准枫桥镇成为全国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这是当时唯一获得立项的乡镇主体。绍兴市的《关于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市”实施计划(2016-2018)》中也提出要以标准化为手段,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通过规范化、标准化达到促进工作、提升治理能力的目标。

(二)标准化工作开展的过程

1.在启动阶段建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2014年8月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2014年9月“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启动会召开,这标志着“枫桥经验”标准化工作的启动,整个标准化工作经历了启动、建设、实施、推广、完善和验收等阶段。在领导机构方面,诸暨市成立了“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试点项目的策划、实施、推广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工作机构方面,枫桥镇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政法委副书记为首的项目实施团队,团队包括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和浙江大学公管学院的专家,并吸收20多家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

2.在建设阶段深入调研、制定、实施标准。

首先,在调研基础上明确乡镇层面的工作内容和实施进度,制定相应方案。2014年10月至11月,项目团队根据《GB/T 24421-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要求,结合枫桥镇社会治理工作实际,梳理制定了标准的清单。2014年12月,领导小组制定了《枫桥镇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其次,开展调研,确定标准体系。自2015年1月开始,项目团队在枫桥镇以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基层单位了解治理状况和工作模式,梳理关键环节和总结主要经验。2015年2月至3月,汇编标准体系及重点领域标准,形成了《枫桥镇社会治理工作手册》,并在全镇范围发布和推广。2015年3月,最终确定标准体系框架。

再次,进行标准体系和重点标准的培训、学习。2015年4月至6月,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和社会治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以《枫桥镇社会治理工作手册》为内容进行了集中培训。

最后,标准研制和评审。2015年6月至7月,重点标准初稿形成并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2015年8月至9月,第一批6个重点标准和第二批5个重点标准分别申报诸暨市地方标准获得立项。2015年10月、12月评审会对第一、二批标准进行了评审。

3.推广、完善、验收并最终完成22个标准。2015年12月之后,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结合国标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及试点任务书的要求,项目团队进一步完善、修改并形成了完整的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例如,利用各地来诸暨考察“枫桥经验”的机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与标准适用对象、业务主管部门密切沟通,在推广实施中进行完善。在诸暨市地方标准申请成功后,再按浙江省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凝练和提升。

2017年7月11日,试点项目终期验收举行,围绕重点标准的实施、推广及示范进行全面评估,最终标准化工作的成果“枫桥镇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项目重点标准”以高分通过(见表1)。

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标准也需要和特定时间、特定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枫桥镇的标准化工作虽然不能涵盖“枫桥经验”的全部,也并非尽善尽美,但毕竟走出了重要的一步,值得深入研究。

(三)标准化工作的创新

1.实现精细化治理的目标。“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立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重视可操作性,规范专门领域,提出具体目标,建设组织体系和机构,对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工作流程化,加强量化考核,旨在实现精细化的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一,规范专门领域提出具体目标。22项标准致力于解决乡镇层级的社会治理常态化事项,每项标准均包含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在《乡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范》中,强化乡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具体规定了组织建设、场地与设施设备、标示标识、台账建设、机制建设五个方面。《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第4项“建设要求”对办公柜台高度不得高于1m宽度不得少于75cm、一级中心办公场所应设置8个以上办事窗口、二级中心办公场所宜设置4个以上办事窗口、窗口应放置《审批服务事项告知单》和格式文本、工作人员应亮牌上岗、桌牌应印制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联系电话等,都做了非常详尽的要求。

第二,建设组织体系,优化机构职能配置。22项标准中的14项标准(超过六成)对相关工作的组织架构、组织体系或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明确了“大调解组织体系”。《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与管理规范》和《基层网格员管理规范》对“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三级网格的网格员及其职责做了明确,把基层网格管理事项按照职能划分为社会矛盾、公共安全、违法监管、公共服务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网格员(即“一长三员”,“一长”是网格长,“三员”是专职网格员、专业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分别界定其概念并划职定责。

第三,对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很多标准对工作人员的选择、培训、管理和服务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第5项“人员与培训”规定窗口工作人员进驻中心时间不宜少于2年;进驻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业务培训由市主管部门和本乡镇组织,培训次数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又如《应急联动管理规范》第6项“队伍建设”不仅规定有入职培训、业务培训和综合管理培训等,还要求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每年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将工作流程化。合理的工作流程是保障工作质量和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前提。为了让相关流程看起来一目了然,很多标准都编制了流程图。例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就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流程。《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与管理规范》规定了“一张网”建设的流程图。

第五,加强量化考核。22项标准中,除《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和《乡镇优抚管理工作规范》外,其他标准均规定了具体的考核评估办法。例如,《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专章规定了“服务要求”,明确提出首问责任制、AB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要求,并以附录形式详细规定考核与评价的量化标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虽没有专列考核办法,但是明确将以回访形式对调解效果做出评估。

2.将标准化和智能化相结合。近年来,我国提出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所谓基层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就是在网络化基础上,通过信息技术,使治理过程更加优化、科学、便捷,提升社会治理层次水平和能力。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从国家战略层面将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发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提出要将互联网和大数据运用到社会治理中。习近平同志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新时代“枫桥经验”适应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时代需要,通过“雪亮工程”“大联动”平台、“四个平台”和“一张网”以及网上普法、网络问政、线上矛盾纠纷化解、网上金融风险防控等方式,实现“互联网+社会治理”。2018年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网上枫桥经验”,要求“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实际上就是要运用智慧化的治理方式,采取全覆盖的舆情治理、全方位的平安建设、全环节的公共服务。

标准化和智能化能互相促进,两者联动常态化,构建起了立体化的工作体系。首先,智能化是实现标准化的重要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促进标准化治理工作。这方面典型的例证是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该项改革通过智能化手段,打破了过去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化、碎片化的弊端,实现了以网上办事的线上服务为主,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线下模式为辅的政务服务新标准。浙江政务服务APP目前已经实现省市县网上政务服务导航、认证、申报、查询、互动、支付、评价一体化。还有诸暨市推进的“一证通办一生事”,即以身份证件作为唯一标识,融合市民社保、医疗、养老、纳税等48个事项“一证”管理服务。其次,标准化也能够促进智能化。智能化需要依托各种标准,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相应信息与数据予以标记、标识。例如,构建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就要完成四个平台的各自标准,真正做到管理清晰、职责明确,将标准与网络相融合,设计成软件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县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重构、资源共享、体系重整,有效解决在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断层现象。又如,建设标准化的“网格”,并借助“网络”实现“两网融合”,实现“网络+网格”同步创新发展。2014年枫桥镇推出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并制作成标准,工作比以前更高效。对于排查出来的纠纷信息,相关标准要求网格员第一时间上报、预警,要求“3小时网上回应,48小时限时办理”。

3.利用标准化工具对乡村自治予以规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的民主制度之一。我国基层自治的思想和制度由来已久。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广大农民、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在法治社会中,自治从来都不是随意的无秩序的治理,而是一种规则之治。对自治而言,政府既不能大包大揽,又不能放任自治的无序化。标准是规范自治的规则之一。

首先,“枫桥经验”对村规民约的制订修订有明确的标准。当代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复兴有赖于党和政府的长期推动与建构。例如,枫桥镇陈家村在本世纪初曾保有6份有代表性的村规民约。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该村在专家学者的帮助下制定出了14份新的村规民约。2015年,诸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抓紧组织开展乡村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发动全市农村开展村规民约制订工作。枫桥镇22项标准中就专门有《村规民约制订修订规范》,该标准提出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的各种实体和程序要求,目标是构建“1(1套村民自治章程)+1(1套村规民约)+X(多个实施细则)”的乡村自治规则体系。

其次,“枫桥经验”对民主法治村如何建设有相应标准。2008年,枫桥镇印制了《民主治村手册》,把各项民主治理制度汇编成册,推动各村规范化操作。2015年,枫桥镇印制了《村级权力清单手册》,提升了民主治村标准,对村级重大决策、村级招投标管理、村务财务管理、村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共13大类36个方面的操作流程进行统一规定,推动村自治规范有序。在此基础上,枫桥镇进一步制定了《民主治村规范》。在该项标准中,提出“三上三下两公开”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建立“6446”规范化监督标准体系,以村干部“四不”公开承诺以及“四违”管理等为重点,实现全面监督。

三、标准化的局限性和未来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

(一)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局限性

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只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不可能解决所有治理中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三个矛盾:

第一,标准所强调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基层社会治理多元化、多样性之间存在矛盾。标准制定要考虑地方实际。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显著。制定标准的事项和领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社会治理事项和领域都需要制定标准,更不是所有事项和领域都需要制定国家、省级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是非常慎重的,只能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制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动各地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人文特色等实际,确定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发展思路和推进策略,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有机结合,加快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城乡社区治理模式。”所以,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工作中,建议设区的市或区县层级,充分考虑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工作需要的治理标准,制定差异化的指标。

第二,标准的地方性和标准化的普适性之间存在矛盾。社会治理的标准制定出来首先是为了某个领域或地方治理的需要,是一种“专业”知识或“地方性”知识,但是标准化运动能够带来普适化的客观效果。如前文所述,“枫桥经验”作为全国典型符号,其针对基层社会治理制定标准,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方便其他地方来学习,进而推广“枫桥经验”,所以只有带有普遍规律具有推广价值的内容才能被制定成标准。这就对标准的制定及其具体内容的确定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既要反映地方经验,还要超越地方性的经验。例如,虽然“枫桥经验”对自治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其标准化的程度是有限的。枫桥镇《村规民约制订修订规范》只能就村规民约种类、制定程序这些形式内容进行规范。因为村规民约作为自治的重要依据强调差异性、多样性,每村的村规民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

第三,标准的工具理性与基层社会治理所需的法的价值理性之间存在矛盾。标准和其他规制工具一样,只是工具,这是标准与法规范的差异之一。即使将标准视为一种社会规范,它也无法取代法的价值理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功能。这是标准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也涉及到标准化与德治之间的关系。目前,涉及德治的标准中,大部分是规范文化载体建设的。例如,关于文化礼堂的建设就可以制定标准。

强调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局限性并不是要否定标准的作用和标准化的意义,主要是想说明:首先,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才应制定标准,要避免削足适履搞“一刀切”,更要防止形式主义一哄而上,搞只供观赏的“花架子”政绩工程。其次,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针对自治、德治开展标准化工作要特别慎重。因为标准和法律具有亲缘性,所以标准化和法治化的结合应当成为未来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标准化和法治化的结合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之一

进行标准化工作的过程中,在运用标准化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当结合基层社会治理的特点制定实施好标准,要把标准化和法治化相结合,充分发挥标准对法治化的补强作用。

1.标准和法律(制定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来看,不论是否承认标准为法律,都没人否认两者有密切联系。关于标准是否具有法律属性,学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类观点。否定的观点主要基于两者在制定主体、程序、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不同。肯定的观点认为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基于技术法规的理论,有观点认为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基于标准著作权争议案件处理的需要,有观点认为政府制定的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性质;基于“软法”的理论,有观点认为标准是一种“软法”;基于特定法域里标准与法律的密切联系,有观点认为标准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标准法律属性论的产生与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关,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系统。标准和法律都是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准绳。在基层,标准和法律紧密结合,都旨在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随意化、主观化,提升规范化。

其次,标准的制定类似于立法,也要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统一性是指标准结构、文体、术语和形式的统一。标准要具有“透明性”,即用“定义明确且普遍接受的含义”,从而能为受众理解。协调性要求同一领域内的标准要协调,同级公共服务标准之间不能交叉、重复甚至矛盾,下级标准不能与上级标准相抵触。适用性要求可操作,便于使用和实施,便于被其他标准或文件引用。规范性要求制定标准活动本身既要遵守通用标准的编写规则,又要遵循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布的《标准编写规则第5部分:规范标准》(GB/T 20001.5-2017)所规定的服务标准编写规则。程序性强调按照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要求,依次经过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等阶段。和法律一样,标准也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可以像法律一样适时修改。

再次,标准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标准(即具有GB代号的标准)和法律一样,在实施方面具有刚性。标准作为规制公权力的工具,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作用,对相关人员产生外部规范效果。从行为约束力这个意义而言,标准实际是解决行政合理性即解决行政裁量基准问题的。所以,标准制定出来就是为了实施,也应当能实施,更要严格实施。标准一旦制定颁布就具有规范性、可问责性。

最后,从标准和法律两者区别来看,其制定主体、程序、规范调整的范围、强制力的保障都有所不同。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多涉及宏观领域,调整范围也是整个国家,调整事项具有一般性。而标准最早针对产品技术领域,晚近才被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多涉及微观,调整范围、事项主要是专业领域,主要针对某项具体工作。

2.标准对法治具有补强作用。首先,从标准对于法治的意义来看,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将标准与标准化提升到国家法治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重视标准与标准化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在具体法治的环节中重视对标准化成果的利用。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中重视标准,积极吸收标准化的成果。将标准引进法律,发挥标准对法律的支撑作用,更好地实现法律规范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标准能够弥补法律的空白。规制理论中,标准的类型有利用公法手段制定的标准、利用财政资源或权力通过契约方式形成的标准和运用管理权威设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无论是哪类标准,都能够产生实际规范效果。当法律缺位、不完善或处于模糊地带时,标准往往发挥技术性规范的作用,形成相应的制度保障。标准成为有效执行中央和上级政策、法律的具体工具,成为政策、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手段,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再次,标准能够促进法治的统一和落实。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根据法治要求,制定有关工作标准,标准化的过程实际就是落实法律制度的过程。标准化作为法治化的辅助,集中体现在公共服务和执法裁量等领域。诚如学者所说:“在公共政策领域……可以利用非政府主体的标准制定,通过各种实施机制来实现公共目标。……这种机制还为标准的民主政策过程提供了替代途径。今后的研究可能要更为详细地探讨非政府标准制定体系面临的压力,讨论其应与政府、市场及社会保持怎样的关系,从而能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新的治理平衡。”

基层社会治理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多元”:一是治理格局的多元,即共建、共治、共享。二是治理形态和模式的多元,即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或结合。三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即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众人拾柴火焰高,必须相信群众、动员群众,最大限度赢得民心、汇集民力、尊重民意,让城乡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大受益者、最广参与者、最终评判者。四是治理方法的多元,即通过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不同主体之间相互配合、支撑的合力,以达到预防和化解的双重效果,实现实质正义。五是规范的多元。规范的多元要求国家必须重视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资源,扩大制度的供给。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仅只是运用国家立法“送法下乡”或“普法”,而是要发挥非正式法律渊源、其他社会规范的效用。多元化的规范既包括法学界关注较少而本文着重研究的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工作,也包括法学界已经长期关注并重视的民间法(村规民约)、“软法”(社团规范)、行业法(习惯)等规范形态。标准作为多元规范之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必不可少。标准化对形塑治理格局和秩序、生成治理形态和模式、规范治理方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应该成为未来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