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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稳:建立县域生态治理体系 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作者:于法稳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战略目标导向之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县域生态环境治理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以及“十四五”时期乃至2035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县域生态环境治理。

系统解决关键问题,有效开展县域生态环境治理行动。县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需要系统考虑几个关键问题,这样才能确保县域生态环境治理取得实效。一是要明确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为此,应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作用边界,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协调好其他参与主体的行动,共同推进县域生态环境治理。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毫无疑问,不同区域县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既表现出一定的共性,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县域生态环境治理应依据相应的规划,依据治理内容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迫切性,制定出详细的治理路线图、时间表。三是明确生态环境治理的模式。不同区域县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必须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地理地貌特征、气候条件等,特别是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更应该系统考虑到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村落文化以及民风民俗等要素来确定;同时,更需要依据治理内容的特征来确定。诚然,PPP模式在县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如果用于支付环保企业的账款存在拖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治理效果的提升,也影响政府的信用及公信力。此外,县域生态环境治理还应考虑到技术的区域适宜性、不同治理内容所需技术的差异性。更重要的是,如何为县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是直接影响治理成效的关键。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县域生态环境治理取得实效。正如前面所讲,县域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治理主体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包括政府、环保企业、社区、城乡居民。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主体参与机制。特别是,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中,一是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把农民的参与情况作为星级家庭评比的重要内容,以调动农民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全过程。二是基于不同县域农村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运营管护机制。三是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建立有效的监督队伍、规范的监督制度,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全方位监督落到实处,确保把民生工程做好、做实,真正惠及农民。四是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评估考核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科学甄别建设、运营、管护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更加精准的对策建议。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基层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

协调跨域治理行动,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能力与水平。当前,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已经成为中国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制约和短板。要以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源头防治为重点,强化生态网络共建和环境联防联治,在一体化发展中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提升。针对县域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协调跨域治理行为,有利于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能力与水平。县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跨域,主要体现在同一流域水环境治理方面。跨域有三种类型:一是同地市的县域之间,二是同省区不同地市的县域之间,三是不同省区的县域之间。无论何种类型,都需要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跨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标准问题。第一种类型的跨域,水环境治理标准都是统一的,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种类型的跨域,在执行省区标准上是一致的,但不同地市执行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第三种类型的跨域,执行的标准在国家标准上是一致的。为此,对于后两种跨域,需要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如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共同讨论生态环境标准规范,及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更好地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二是跨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监测问题。不同县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应采取统一的生态环境治理监测评估体系,并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公用。三是跨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问题。不同县域在跨域生态环境执法协作互认基础上,实行区域联合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执法互认机制,建立统一环境执法规程以及推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